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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7:43:53

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

1.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16 高检发释字1999-2号)第9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差额特别巨大是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础上差额特别巨大的相对概念,现行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故没有明确的数字标准。

需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追缴犯罪分子这部分财产时,只需援引《刑法》第395条第1款即可,不应当因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而同时援引《刑法》第64条的规定。这是因为,《刑法》第64条所称的违法所得,与本罪的“违法所得”有所不同。本罪的“违法所得”,是认定本罪必须具有的“证据”,而《刑法》第64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在任何侵犯财产的犯罪中,有的可能收缴在案,有的未能收缴在案。既然《刑法》第395条规定了“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追缴这部分财产就有了法律依据,不必再援引其他刑法条文作为罚的法律依据。

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差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但其差额部分仍属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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