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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人民法院统一死刑案件核准权和二审开庭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0-17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人民法院统一死刑案件核准权和二审开庭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厅发〔2006〕71号 2006年10月17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人民法院统一死刑案件核准权和二审开庭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人民法院统一死刑案件

核准权和二审开庭保障工作的意见

 

  2005年5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汇报,作出死刑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重大决策。中央领导同志指示:“要注意搞好一审、二审开庭,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要很好研究,一定要把基础工作做好”。按照中央决策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今年7月1日起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的重要部署。审理、核准死刑案件,涉及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和询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工作也需要基层法院的配合。我区这项工作涉及增加盟市中级法院和旗县基层法院在人、财、物方面的投入,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给予有力支持和保障。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中央决策落实到位

  死刑案件都是重大刑事案件,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党中央作出的这一重大决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部署的重大意义。中央的这一重大决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部署,是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重要指示的必要措施,是落实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必然要求,是确保死刑案件审理质量,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的重要实践和途径。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开庭审理案件则是实现公开审判原则的基本方式。死刑案件第一、二审实行开庭审理,有利于依法准确惩罚犯罪,有利于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也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有利于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提高公民对国家法律的信任感和对死刑裁判的公信力。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深刻领会中央决策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抓紧抓好。

  二、切实落实人员、经费,改善装备,确保人财物保障工作到位

  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不仅是自治区高级法院的任务,也需要盟市中级法院、旗县基层法院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密切配合。目前遇到的困难主要是被告人关押在案发地,人员、车辆、经费等保障不足,现有审判法庭需要改扩建,需要协调公、检、司等有关部门的配合等。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相应地为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进一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根据各盟市中级法院新增工作量的实际,机构编制部门在自治区核定的法院专项编制内适当增加中级法院的专项编制。

  2.开庭场所和庭审所需设备,要以中级法院筹备为主,并提出规划,分步实施。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物资及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3.购置押解囚车、防暴车辆、安检设备、庭审设备、信息化建设和增加司法警察所需要的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部门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根据当地财力统筹安排。

  4.要认真落实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审理死刑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必须保证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中级法院所在地集中关押。

  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确保组织协调工作落实到位

  党的领导是司法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组织领导有关单位制定落实方案,提出解决办法,逐一认真抓好落实,从思想、政治、组织和其他方面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各级法院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妥善解决困难和问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需要相应加强办案力量,有关方面也要给予支持。政法部门之间如有具体事项需要协调,由党委政法委负责协调解决,不允许推诿扯皮,不允许出现任何纰漏和失误。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要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同时,要注意引导被害人和群众采取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切实做好被害人的安抚和救助工作,避免给司法机关施加不当压力。对于因判处死刑或者不判处死刑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或其他过激事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及时做好说服、疏导、制止工作,防止事态扩大,维护法律权威,确保社会稳定。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这项改革的宣传报道,严格把握宣传口径,加强正面引导,防止炒作,形成热点。要严肃宣传纪律,警惕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项制度改革以及某些死刑个案,借机攻击我国的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

  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程序,严肃责任和纪律,确保办案质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切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宪法原则。侦查机关要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办案机制,采取合法的侦查手段,履行完备的法律手续,坚持依法科学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证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检察机关要依法严格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严格把握法定起诉标准,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加强法律监督。审判机关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各级法院要做好调整充实刑事审判力量,严把进人关口,确保刑事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要重视做好刑事审判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要重视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逐步制订和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要重视做好开庭审理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对死刑犯罪嫌疑人的安全押解、看管,抓紧对审判法庭、羁押场所的安全改造,配备必要的安检设施,严格庭审秩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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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发〔2006〕71号 2006年10月17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人民法院统一死刑案件核准权和二审开庭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人民法院统一死刑案件

核准权和二审开庭保障工作的意见

 

  2005年5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汇报,作出死刑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重大决策。中央领导同志指示:“要注意搞好一审、二审开庭,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要很好研究,一定要把基础工作做好”。按照中央决策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今年7月1日起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的重要部署。审理、核准死刑案件,涉及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和询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工作也需要基层法院的配合。我区这项工作涉及增加盟市中级法院和旗县基层法院在人、财、物方面的投入,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给予有力支持和保障。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中央决策落实到位

  死刑案件都是重大刑事案件,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党中央作出的这一重大决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部署的重大意义。中央的这一重大决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部署,是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重要指示的必要措施,是落实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必然要求,是确保死刑案件审理质量,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的重要实践和途径。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开庭审理案件则是实现公开审判原则的基本方式。死刑案件第一、二审实行开庭审理,有利于依法准确惩罚犯罪,有利于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也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有利于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提高公民对国家法律的信任感和对死刑裁判的公信力。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深刻领会中央决策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抓紧抓好。

  二、切实落实人员、经费,改善装备,确保人财物保障工作到位

  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不仅是自治区高级法院的任务,也需要盟市中级法院、旗县基层法院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密切配合。目前遇到的困难主要是被告人关押在案发地,人员、车辆、经费等保障不足,现有审判法庭需要改扩建,需要协调公、检、司等有关部门的配合等。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相应地为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进一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根据各盟市中级法院新增工作量的实际,机构编制部门在自治区核定的法院专项编制内适当增加中级法院的专项编制。

  2.开庭场所和庭审所需设备,要以中级法院筹备为主,并提出规划,分步实施。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物资及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3.购置押解囚车、防暴车辆、安检设备、庭审设备、信息化建设和增加司法警察所需要的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部门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根据当地财力统筹安排。

  4.要认真落实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审理死刑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必须保证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中级法院所在地集中关押。

  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确保组织协调工作落实到位

  党的领导是司法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组织领导有关单位制定落实方案,提出解决办法,逐一认真抓好落实,从思想、政治、组织和其他方面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各级法院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妥善解决困难和问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需要相应加强办案力量,有关方面也要给予支持。政法部门之间如有具体事项需要协调,由党委政法委负责协调解决,不允许推诿扯皮,不允许出现任何纰漏和失误。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要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同时,要注意引导被害人和群众采取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切实做好被害人的安抚和救助工作,避免给司法机关施加不当压力。对于因判处死刑或者不判处死刑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或其他过激事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及时做好说服、疏导、制止工作,防止事态扩大,维护法律权威,确保社会稳定。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这项改革的宣传报道,严格把握宣传口径,加强正面引导,防止炒作,形成热点。要严肃宣传纪律,警惕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项制度改革以及某些死刑个案,借机攻击我国的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

  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程序,严肃责任和纪律,确保办案质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切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宪法原则。侦查机关要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办案机制,采取合法的侦查手段,履行完备的法律手续,坚持依法科学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证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检察机关要依法严格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严格把握法定起诉标准,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加强法律监督。审判机关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各级法院要做好调整充实刑事审判力量,严把进人关口,确保刑事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要重视做好刑事审判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要重视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逐步制订和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要重视做好开庭审理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对死刑犯罪嫌疑人的安全押解、看管,抓紧对审判法庭、羁押场所的安全改造,配备必要的安检设施,严格庭审秩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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