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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9-17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正确领导和人民群众大力支持下,取得了阶段性重大成果。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自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五、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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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17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正确领导和人民群众大力支持下,取得了阶段性重大成果。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自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五、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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