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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电力公司《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有关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1998-11-1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电力公司《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有关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

(1998年11月18日)

 

  为依法打击窃电违法犯罪,保护国家电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窃电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和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窃电属于盗窃行为。

  窃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采取下列手段之一进行窃用电能的行为: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和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用电的;

  6.采用其他手段窃电。

  二、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对窃电设备容量、窃电时间、窃电日数、窃电量、窃电金额按以下原则认定

  1.窃电设备容量的认定

  凡实施窃电行为所用的电气设备均认定为窃电设备。窃电设备的容量按设备名牌标定的额定容量认定;对无法查明设备容量的,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或专用变压器容量认定。

  2.窃电时间的认定

  以能够查证的实际窃电时间认定。对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3.窃电日数的认定

  窃电日数以能够查证的实际窃电日数认定。对实际窃电日数无法查明的,按不少于180日认定。

  4.窃电量的认定

  以窃电设备容量、窃电时间、窃电日数分别计算后合并认定,或以有关部门提供的合法书证材料所记载的电量认定。多次窃电未处理的累计计算窃电数额。

  5.窃电金额的认定

  以窃电量及当地当时电力销售价格和各种应收集资款及其他合法费用价格(国家及省政府及物价部门规定按电量计算随电费收取的)分别计算后合并认定。

  6.窃电技术的认定

  计量装置及有关技术的认定,由发案地供电部门鉴定后报地区供电部门复核,也可由地区供电部门的专业技术部门直接出具鉴定。有争议的报省电力部门审核。

  三、电力部门对窃电行为除当场予以停电外,依据《电力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之规定追缴窃电损失并对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因窃电造成供电设备损坏或大面积停电的,还应赔偿修复费和停电损失费用电力部门对窃电量和经济处罚的计算方法如下:

  1.窃电量=窃电设备容量x窃电时间x窃电日数。

  2.窃电金额=窃电量×当地当时应收各种电价及其他费用规定(分别计算后合并)。

  3.经济处罚=窃电量×当地当时应收各种电价及其他费用规定×(1-5)倍。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电力部门追缴窃电损失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

  1.个人窃电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

  2.以窃电为目的,故意毁坏计量设备的;

  3.对依法执行公务人员污辱谩骂、造谣中伤、侵犯人身权利的;

  4.袒护并协助被处罚当事人逃避处罚的;

  5.故意在现场设置障碍,影响依法执行职务的;

  6.拒绝、阻碍电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调查取证的;

  7.抢夺、撕毁依法执行职务人员证件、文件和票据的;

  8.抢夺依法执行职务人员工作器具的;

  9.在现场带头起哄闹事或煽动群众闹事不听制止,使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无法正常执行公务的;

  10.推打和围攻电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11.冲击、搅闹电力行政执法机关,干扰依法执行职务的;

  12.殴打依法执行职务人员造成轻微伤害的。

  五、以上情节较重或屡教不改的由电力部门追缴窃电损失,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电力部门追缴窃电损失外,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其犯罪数额、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窃电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两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使用暴力殴打电力行政执法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3.电力部门工作人员故意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或帮助窃电构成犯罪的,应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电力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5.电力部门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致使电能遭受重大损失的,或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窃电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于窃电已构成盗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1.虽已构成犯罪,但能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补交窃电款的;

  2.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经查证属实,确有立功表现的。

  八、对于窃电构成盗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从重处罚

  1.对污辱诽谤情节特别严重或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造成伤害或死亡的;

  2.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3.累犯;

  4.结伙窃电的主犯、教唆犯、传授犯罪方法的。

  九、因窃电构成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按属地管辖原则,由电力公安保卫部门查证核实后,移交地方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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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18日)

 

  为依法打击窃电违法犯罪,保护国家电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窃电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和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窃电属于盗窃行为。

  窃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采取下列手段之一进行窃用电能的行为: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和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用电的;

  6.采用其他手段窃电。

  二、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对窃电设备容量、窃电时间、窃电日数、窃电量、窃电金额按以下原则认定

  1.窃电设备容量的认定

  凡实施窃电行为所用的电气设备均认定为窃电设备。窃电设备的容量按设备名牌标定的额定容量认定;对无法查明设备容量的,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或专用变压器容量认定。

  2.窃电时间的认定

  以能够查证的实际窃电时间认定。对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3.窃电日数的认定

  窃电日数以能够查证的实际窃电日数认定。对实际窃电日数无法查明的,按不少于180日认定。

  4.窃电量的认定

  以窃电设备容量、窃电时间、窃电日数分别计算后合并认定,或以有关部门提供的合法书证材料所记载的电量认定。多次窃电未处理的累计计算窃电数额。

  5.窃电金额的认定

  以窃电量及当地当时电力销售价格和各种应收集资款及其他合法费用价格(国家及省政府及物价部门规定按电量计算随电费收取的)分别计算后合并认定。

  6.窃电技术的认定

  计量装置及有关技术的认定,由发案地供电部门鉴定后报地区供电部门复核,也可由地区供电部门的专业技术部门直接出具鉴定。有争议的报省电力部门审核。

  三、电力部门对窃电行为除当场予以停电外,依据《电力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之规定追缴窃电损失并对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因窃电造成供电设备损坏或大面积停电的,还应赔偿修复费和停电损失费用电力部门对窃电量和经济处罚的计算方法如下:

  1.窃电量=窃电设备容量x窃电时间x窃电日数。

  2.窃电金额=窃电量×当地当时应收各种电价及其他费用规定(分别计算后合并)。

  3.经济处罚=窃电量×当地当时应收各种电价及其他费用规定×(1-5)倍。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电力部门追缴窃电损失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

  1.个人窃电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

  2.以窃电为目的,故意毁坏计量设备的;

  3.对依法执行公务人员污辱谩骂、造谣中伤、侵犯人身权利的;

  4.袒护并协助被处罚当事人逃避处罚的;

  5.故意在现场设置障碍,影响依法执行职务的;

  6.拒绝、阻碍电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调查取证的;

  7.抢夺、撕毁依法执行职务人员证件、文件和票据的;

  8.抢夺依法执行职务人员工作器具的;

  9.在现场带头起哄闹事或煽动群众闹事不听制止,使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无法正常执行公务的;

  10.推打和围攻电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11.冲击、搅闹电力行政执法机关,干扰依法执行职务的;

  12.殴打依法执行职务人员造成轻微伤害的。

  五、以上情节较重或屡教不改的由电力部门追缴窃电损失,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电力部门追缴窃电损失外,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其犯罪数额、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窃电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两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使用暴力殴打电力行政执法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3.电力部门工作人员故意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或帮助窃电构成犯罪的,应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电力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5.电力部门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致使电能遭受重大损失的,或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窃电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于窃电已构成盗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1.虽已构成犯罪,但能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补交窃电款的;

  2.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经查证属实,确有立功表现的。

  八、对于窃电构成盗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从重处罚

  1.对污辱诽谤情节特别严重或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造成伤害或死亡的;

  2.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3.累犯;

  4.结伙窃电的主犯、教唆犯、传授犯罪方法的。

  九、因窃电构成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按属地管辖原则,由电力公安保卫部门查证核实后,移交地方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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