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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凶器暴力威胁防疫人员 男子终获刑

发布时间:2020-11-23

       中国法院网讯 (刘霞 谢儒)  2020年3月30日下午,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远程视频开庭审理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侯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因为新冠肺炎疫情,江西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万安县根据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于2020年2月7日开始对全县所有村庄(小区)施行封闭式管理,在全县每个村组路口及小区门口设卡检测监管,县城每个社区划分若干网格,派驻网格员值守,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体温检测、劝返管理等工作。

  2020年2月10日上午9时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万安县城管局工作人员根据防疫工作安排,在万安县五丰镇河西农贸市场出入口检查点对出入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和信息登记,以确保市场进出人员的安全。被告人侯某某进入市场时,在接受值守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后,拒绝提供有效证件进行信息登记。经工作人员再三劝导,被告人侯某某仍不配合信息登记,用手抓住工作人员刘某某的衣服向后推开刘某某,欲购物直接离开。在工作人员欧阳某某和刘某某进行制止时,被告人侯某某抓起旁边肉铺摊上的剥皮刀朝工作人员刘某某捅了两下,但被刘某某闪开,随后被现场工作人员制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使用凶器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侯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了解,该案是万安县审理的首起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立案后,万安法院立足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好网络庭审系统,以最优化、最合理方式妥善高效审理好案件。整个庭审过程流畅、规范、有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自立案到宣判,法院仅用5天时间就成功审结了该案,取得了依法打击、从严从快、维护社会稳定的法治效果。

妨害公务罪

依照《刑法》第277条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妨害公务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规定: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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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法院审理查明,因为新冠肺炎疫情,江西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万安县根据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于2020年2月7日开始对全县所有村庄(小区)施行封闭式管理,在全县每个村组路口及小区门口设卡检测监管,县城每个社区划分若干网格,派驻网格员值守,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体温检测、劝返管理等工作。

  2020年2月10日上午9时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万安县城管局工作人员根据防疫工作安排,在万安县五丰镇河西农贸市场出入口检查点对出入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和信息登记,以确保市场进出人员的安全。被告人侯某某进入市场时,在接受值守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后,拒绝提供有效证件进行信息登记。经工作人员再三劝导,被告人侯某某仍不配合信息登记,用手抓住工作人员刘某某的衣服向后推开刘某某,欲购物直接离开。在工作人员欧阳某某和刘某某进行制止时,被告人侯某某抓起旁边肉铺摊上的剥皮刀朝工作人员刘某某捅了两下,但被刘某某闪开,随后被现场工作人员制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使用凶器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侯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了解,该案是万安县审理的首起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立案后,万安法院立足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好网络庭审系统,以最优化、最合理方式妥善高效审理好案件。整个庭审过程流畅、规范、有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自立案到宣判,法院仅用5天时间就成功审结了该案,取得了依法打击、从严从快、维护社会稳定的法治效果。

妨害公务罪

依照《刑法》第277条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妨害公务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规定: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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