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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朋友骗去搞传销 传销人员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20-11-23

       中国法院网讯 (罗兰 罗茜)   为开展传销活动,以需要装修工为由将老乡骗到身边,从而对其实施非法拘禁,造成了其跳楼后死亡的悲剧。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十年。

  2010年4月下旬,梁某同王某、李某等八人(另案处理)到福建沙县城区开展传销活动。5月16日,梁某以做装修工程为名将老乡蒲某骗来沙县,并将其安排到某集资楼中传销活动点看管。

  当晚20时许,蒲某来到传销活动点后,被实施严格的管制,限制外出。次日早晨,蒲某见王某准备外出时,便也要求外出却被阻止,双方发生了争执。王某见此情景遂打电话告知李某。

  李某过来后对蒲某训斥一番,同时,交代在场人员加强对蒲某的看守,并派黄某从别的传销活动点过来参与看管,又令裴某向蒲某讲课进行“洗脑”。

  当日10时许,蒲某乘众人不备,从被看守的房间窗户内跳楼而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0月12日,梁某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为发展传销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一)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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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4月下旬,梁某同王某、李某等八人(另案处理)到福建沙县城区开展传销活动。5月16日,梁某以做装修工程为名将老乡蒲某骗来沙县,并将其安排到某集资楼中传销活动点看管。

  当晚20时许,蒲某来到传销活动点后,被实施严格的管制,限制外出。次日早晨,蒲某见王某准备外出时,便也要求外出却被阻止,双方发生了争执。王某见此情景遂打电话告知李某。

  李某过来后对蒲某训斥一番,同时,交代在场人员加强对蒲某的看守,并派黄某从别的传销活动点过来参与看管,又令裴某向蒲某讲课进行“洗脑”。

  当日10时许,蒲某乘众人不备,从被看守的房间窗户内跳楼而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0月12日,梁某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为发展传销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一)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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