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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三十八条 当场处罚的实施程序》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三十八条 内容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理;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更新时间:2018-12-04 11:15:29.667

释义阐明

第三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场处罚的实施程序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31条,本条增加了第2项“收集证据”和第3项“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当场处罚的收集证据和处罚前告知程序。

本条对当场处罚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1.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表明执法身份的主要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或者公安机关统一的人民警察证。人民警察在身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执行公务时可以不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公安机关统一的人民警察证。对于违法行为人要求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公安机关统一的人民警察证的,人民警察应当出示。但是,民警在出示证件时,一定要注意,不能让证件脱离自己的控制,避免证件被抢甚至因此受到伤害。

2.收集证据。这是办案的基本要求。适用当场处罚的案件均是案情简单,证据确凿,情节轻微的行政案件,虽不需要开展过多的调查,但收集固定必要的证据还是必须的。当然,由于现场条件的局限,民警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制作现场笔录等简易方式固定证据。如果违法行为人有异议,必要时可适用一般程序。

3.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也就是说,民警实施当场处罚时也应当履行《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处罚前告知程序,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法权益。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赋予了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必须予以充分保障,不能因为其是被处罚的对象而剥夺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更不能因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在查明违法事实的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可能是查明事实、确定性质的重要因素,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是对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的判断过程,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这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时不可或缺的一个程序。

5.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具有预定格式,并载明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准确填写,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名。交付时,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如不服当场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有被侵害人的治安案件,应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在2日内送达被侵害人。

6.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于当场收缴罚款的,应严格依照本规定第189条的规定办理。

更新时间:2018-12-04 11:17:00.52

实务指南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时,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如何固定证据?

有些人民警察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时,当场处罚就是填写制式法律文书,填写完成后交付当事人就可以了,不需要收集并固定证据;对需要制作笔录和进行调查取证的行政案件,均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实际上,《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查明事实,就必须收集固定证据,因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也应当收集必要的证据。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条在实施当场处罚的程序中明确了“收集证据”这一程序要求,民警可以采取制作现场笔录、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更新时间:2018-12-04 11:17:5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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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理;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更新时间:2018-12-04 11:15:29.667

释义阐明

第三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场处罚的实施程序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31条,本条增加了第2项“收集证据”和第3项“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当场处罚的收集证据和处罚前告知程序。

本条对当场处罚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1.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表明执法身份的主要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或者公安机关统一的人民警察证。人民警察在身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执行公务时可以不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公安机关统一的人民警察证。对于违法行为人要求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公安机关统一的人民警察证的,人民警察应当出示。但是,民警在出示证件时,一定要注意,不能让证件脱离自己的控制,避免证件被抢甚至因此受到伤害。

2.收集证据。这是办案的基本要求。适用当场处罚的案件均是案情简单,证据确凿,情节轻微的行政案件,虽不需要开展过多的调查,但收集固定必要的证据还是必须的。当然,由于现场条件的局限,民警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制作现场笔录等简易方式固定证据。如果违法行为人有异议,必要时可适用一般程序。

3.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也就是说,民警实施当场处罚时也应当履行《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处罚前告知程序,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法权益。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赋予了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必须予以充分保障,不能因为其是被处罚的对象而剥夺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更不能因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在查明违法事实的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可能是查明事实、确定性质的重要因素,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是对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的判断过程,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这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时不可或缺的一个程序。

5.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具有预定格式,并载明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准确填写,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名。交付时,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如不服当场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有被侵害人的治安案件,应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在2日内送达被侵害人。

6.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于当场收缴罚款的,应严格依照本规定第189条的规定办理。

更新时间:2018-12-04 11:17:00.52

实务指南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时,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如何固定证据?

有些人民警察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时,当场处罚就是填写制式法律文书,填写完成后交付当事人就可以了,不需要收集并固定证据;对需要制作笔录和进行调查取证的行政案件,均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实际上,《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查明事实,就必须收集固定证据,因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也应当收集必要的证据。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条在实施当场处罚的程序中明确了“收集证据”这一程序要求,民警可以采取制作现场笔录、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更新时间:2018-12-04 11:17:5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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