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公安部《第一百一十条 先行登记保存》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 内容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一十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94条至第96条,本条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并根据执法实践的需要,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批准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修改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

先行登记保存制度源自《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法实施。但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公安机关如果不能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视为自动解除。

实践中,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特别是数量较大或者不易移动的证据,公安机关可以责令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负责保管。本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下的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即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这里的其他人员既包括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有关的人员,也包括与此无关的人员。无论是谁,包括证据持有人,如果因其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妨碍了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8-12-04 17:02:00.833

实务指南

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公安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公安机关必须是在收集证据时,遇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第二,公安机关办案人民警察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三,对当事人与行政案件无关的物品,不能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第四,一般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负责保管,只有在一些不宜由当事人保管的情况下才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第五,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公安机关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这里的7日内应当从实际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之日起计算,如公安机关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视为自行解除,当事人有权依法处理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无需公安机关另行批准。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到该项措施是公安机关查明事实、保全证据确实需要的行政手段对当事人可能转移、销毁证据的情况,能够及时、果断处理,以保全证据,不给违法嫌疑人以逃避处罚的可乘之机,确保行政案件能够及时、正确处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是因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影响较大,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只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方可依法采取。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公安部《第一百一十条 先行登记保存》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 内容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一十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94条至第96条,本条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并根据执法实践的需要,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批准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修改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

先行登记保存制度源自《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法实施。但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公安机关如果不能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视为自动解除。

实践中,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特别是数量较大或者不易移动的证据,公安机关可以责令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负责保管。本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下的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即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这里的其他人员既包括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有关的人员,也包括与此无关的人员。无论是谁,包括证据持有人,如果因其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妨碍了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8-12-04 17:02:00.833

实务指南

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公安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公安机关必须是在收集证据时,遇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第二,公安机关办案人民警察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三,对当事人与行政案件无关的物品,不能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第四,一般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负责保管,只有在一些不宜由当事人保管的情况下才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第五,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公安机关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这里的7日内应当从实际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之日起计算,如公安机关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视为自行解除,当事人有权依法处理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无需公安机关另行批准。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到该项措施是公安机关查明事实、保全证据确实需要的行政手段对当事人可能转移、销毁证据的情况,能够及时、果断处理,以保全证据,不给违法嫌疑人以逃避处罚的可乘之机,确保行政案件能够及时、正确处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是因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影响较大,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只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方可依法采取。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