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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二十五条 听证不加重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一百二十五条 内容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听证不加重处罚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99条,本条未作修改。

听证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是其行使申辩权的一种方式。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当事人行使听证权。《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条规定正是这一原则在听证中的体现,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听证权。本条规定类似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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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听证不加重处罚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99条,本条未作修改。

听证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是其行使申辩权的一种方式。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当事人行使听证权。《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条规定正是这一原则在听证中的体现,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听证权。本条规定类似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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