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内容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听证申请时限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8条,本条未作修改。
听证的提出涉及听证申请人资格、申请的期限和方式等内容。本条规定,听证申请人为违法嫌疑人的,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为3日,即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方式。当事人口头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当面交给公安机关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给公安机关。通过邮寄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日期以发信邮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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