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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三十三条 听证申请时限》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内容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听证申请时限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8条,本条未作修改。

听证的提出涉及听证申请人资格、申请的期限和方式等内容。本条规定,听证申请人为违法嫌疑人的,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为3日,即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方式。当事人口头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当面交给公安机关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给公安机关。通过邮寄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日期以发信邮戳为准。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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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听证申请时限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8条,本条未作修改。

听证的提出涉及听证申请人资格、申请的期限和方式等内容。本条规定,听证申请人为违法嫌疑人的,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为3日,即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方式。当事人口头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当面交给公安机关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给公安机关。通过邮寄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日期以发信邮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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