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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四十二条 办案人民警察提出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内容

听证开始后,首先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四十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案人民警察提出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17条,本条未作修改。

公安机关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举证责任,因此,听证会正式开始后,听证主持人首先应当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发言,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这相当于刑事审判中的人民检察院的指控。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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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开始后,首先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四十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案人民警察提出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17条,本条未作修改。

公安机关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举证责任,因此,听证会正式开始后,听证主持人首先应当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发言,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这相当于刑事审判中的人民检察院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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