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五十条 内容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五十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处理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25条,本条未作修改。
所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第三人、旁听人员等,在听证会上都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遵守听证会场纪律,不得扰乱听证会秩序、影响听证会的正常有序进行。针对不同人员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不同决定:
1.当事人,即违法嫌疑人及其代理人违反听证会场纪律致使听证会不能进行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作出终止听证决定。
2.其他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听证会场纪律,如果经警告制止无效,听证主持人可以责令他们退出听证会。如果他们自己不主动遵照听证主持人的决定退场,可以采取强制办法让他们退场。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扰乱听证会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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