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 严选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03-08-27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自动投案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2003]132号
【发布日期】2003.08.27
【生效日期】2003.08.27
【效力状况】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2003〕41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潜逃至异地,其罪行尚未被异地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异地司法机关留置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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