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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进一步加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职责

发布时间:2020-12-22

    中新网北京12月22日消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进一步加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职责。同时,拟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治等工作。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2日在北京举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三次审议。

    修订草案三审稿拟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相衔接,进一步明确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

    修订草案三审稿还拟完善申请进入专门学校的入学程序,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场所的管理和职责分工。

    其中,拟增加规定:未成年人实施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同时,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现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2018年,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起草,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一并考虑。

    据悉,此次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核心在于处理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相关惩治、矫正、保护、教育的关系,在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分别设计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和惩戒措施,形成完整的分级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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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2日在北京举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三次审议。

    修订草案三审稿拟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相衔接,进一步明确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

    修订草案三审稿还拟完善申请进入专门学校的入学程序,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场所的管理和职责分工。

    其中,拟增加规定:未成年人实施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同时,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现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2018年,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起草,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一并考虑。

    据悉,此次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核心在于处理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相关惩治、矫正、保护、教育的关系,在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分别设计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和惩戒措施,形成完整的分级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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