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那么,具体的情况是什么呢?
回避的决定可以采用口头的方式或者书面方式作出,采用口头方式的,必须将决定记录在案。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是否同意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自行回避的或指令回避的,则不需告知当事人。
刑事诉讼中的“决定”一般是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为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处理刑事案件,增强公众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信任,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滥用该权利,导致诉讼的迟延,法律又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仅能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应当将复议的结果及时地通知申请复议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审判人员的具体情形,回避的决定程序如下: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决定;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十条,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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