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21-02-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
第一,在犯罪的客体方面,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同时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则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无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给予行为另一方当事人高额利息或高额回报的承诺,甚至给存款人、投资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行为人投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但是,这种损失与集资诈骗中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而造成损失,是有根本区别的。
第二,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虽然两者有非法集资的共同外在表现形式,但具体的实施方法也有根本的不同。
第三,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虽然两者都是直接故意犯罪,但是两者的犯罪目的是不同的。
第四、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不同。
第五、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的不同。
第六、造成的后果不同。
第七、案发后的归还能力不同。
第八、刑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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