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增设的罪名,1979年和单行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有价证券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单位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
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犯罪,本条规定了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有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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