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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一检察厅:羁押率创历史新低,扩大适用取保候审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28

2021年,时值“十四五”开局之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如何顺应时代进行自我业务革新?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如何引领司法实践?“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重塑性变革之路如何破局?

今年全国两会前夕,澎湃新闻特别推出最高检十大厅长系列专访,借此回望检察业务革新的历程和经验,呈现检察司法理念的更新和贡献。本场访谈嘉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苗生明。

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涉黑案并非一律从宽,退赃退赔可作为是否认罚考察重点

澎湃新闻:过去一年里,普通刑事检察工作有何重点变化?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整体情况如何?

苗生明:过去的一年极不平凡,普通犯罪检察在做好常规工作的基础上,坚决打赢打好“三大战役”。一是在疫情防控最“吃劲儿”的时期,我们以每周一批次的高频率,适应涉疫犯罪阶段性新特点,针对性编发十批55个典型案例,在指导办案、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方面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二是我们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策研究、落地指导和案件督办,指导督办了陕西葛七宝涉黑案、青海日月山埋尸案、江苏虞凌云等人网络套路贷案等30余个全国有影响的扫黑除恶督办案件,啃下了一个个硬骨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办结率99.35%。三是持续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稳定保持在85%以上,2020年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达到73.5%,同比2019年上升36.7个百分点,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达94.9%,同比2019年上升9.86个百分点,制度活力和效能逐步释放,取得明显成效。

澎湃新闻:去年12月,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案例系涉黑组织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此类不予从宽的案件,有何考虑?

苗生明:是的,你说的指导性案例是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林某彬为首要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专门针对房产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涉及11个地区、72名被害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1.8亿余元。虽然庭审中林某彬表示认罪认罚,但检察机关认为其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故提出不予从宽的意见,法庭采纳,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不受罪名或法定刑的限制,但并非只要认罪认罚就一律从宽,还要区分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权衡从严、从宽因素,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从严追诉、不予从宽。

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共同犯罪案件,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有针对性地收集、完善和固定证据,同时以点带面促使其他被告人认罪认罚,完善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有利于提升指控犯罪的效果。同时通过运用认罪认罚深挖涉案财产线索,将退赃退赔情况作为是否认罚的考察重点,灵活运用量刑建议从宽幅度激励被告人退赃退赔,通过认罪认罚成果巩固和扩大追赃挽损的效果,实现对案件的深挖、彻查。   

澎湃新闻:有学者提出,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存在控辩不平衡、检法不协调的两重矛盾。有何良策? 

苗生明:如果说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存在控辩不平衡、检法不协调的问题,我认为,是我们还没有真正“学懂弄通会用”这一制度,我们还是用2018年刑诉法修改前的思维看待控辩关系、检法关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的职责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调整、定义各自的职责,从而塑造新型良性互动的控辩关系、检法关系。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新型的控辩关系要从对抗向协商转变,从以庭审中的控辩交锋、“各执己见”向庭前交换证据、交流协商转变,推动建立既有对抗又有合作的新型控辩关系。对此,检察机关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为辩护人会见、通信、阅卷、调取证据等提供便利。没有辩护人的,要为值班律师履职创造更好条件,防止见证“走过场”。二是加强控辩协商,确保辩护律师实质参与,充分协商。依法履行听取意见的法律责任,在听取意见时加强沟通协商,充分尊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做到每案必听意见、凡听必记录、听后有反馈。辩护律师也应当将辩护的重心转移到审前环节,更多地在审前环节与控方解决案件争议问题。三是积极探索实行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具结书签署等关键环节,探索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切实提高沟通协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自觉接受监督。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新型的检法关系,要处理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检察应承担主导责任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让法官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不认罪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中。

谈羁押必要性审查:

坚持少捕慎押,规范并扩大适用非羁押措施      

澎湃新闻:过去一年里,检察机关在减少不必要羁押上有何成效?如何进一步推动落实“少捕慎押”的刑事司法理念?

苗生明: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减少不必要羁押成效明显。一是逮捕率平稳下降,全国检察机关逮捕率从2019年的77.63%下降至2020年的76.65%,其中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占比37.92%,同比上升1.65个百分点;二是受理起诉时犯罪嫌疑人羁押率降幅明显,从2019年的65.91%下降至2020年的53.61%,创有史以来受理起诉羁押率新低。三是及时、有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2020年检察机关共变更或建议变更逮捕羁押措施或释放36537人。除在审查起诉阶段自行变更逮捕强制措施或释放外,在侦查、审判阶段也注重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其中,在侦查、审判阶段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4324人,经审查对有关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建议24198人,有效实现了羁押必要性的全程审查,及时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或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为减少不必要的逮捕,检察机关进一步推动落实“少捕慎押”的刑事司法理念。一方面,坚持对严重暴力犯罪严厉打击,该捕即捕,确保依法从严惩治严重犯罪。另一方面,依法从严控制适用逮捕措施。加大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加强对不同类型案件社会危险性标准的探索完善,对认罪认罚后人身危险性不大的,鼓励一般可不予逮捕。

接下来,还要进一步推动完善并扩大适用取保候审制度,丰富完善取保候审保证方式;改变嫌疑人脱保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增加脱保后量刑上的加重体现,增加保证人责任承担;推广电子手环、非羁码等监控设备的应用等措施。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开展专项检察活动,重点开展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逮捕案件、涉民营企业案件、久拖不决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规范并扩大适用非羁押措施等。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减小“犯罪打击面”,让不该羁押、不必羁押的嫌疑人免受“牢狱之苦”,感受到“司法温度”。

澎湃新闻:有专家建议,应通过建立羁押必要性全程审查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检察机关在此方面有何新作为?

苗生明:为更好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及时、有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检察机关调整了内部的业务分工,明确由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在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时,设专节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了健全完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这一制度,有效降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羁押率,目前,高检院在总结前期逮捕听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正在研究起草《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以听证审查的方式,强化羁押审查的司法裁量属性,健全规范逮捕审查、延押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工作机制,推进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实质化,更好保障被羁押人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  

诽谤罪自诉转公诉

需综合全案情况评判,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澎湃新闻:去年12月,“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备受关注。有媒体评价,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自诉转公诉,具有标杆意义。您怎么看?  

苗生明:这个案件,社会广泛关注,也被评为“2020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之一。从推动自诉转公诉之初,高检院就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办案指导。之所以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因为它激活了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的条款。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一般属于自诉案件,要求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但同时也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显然,这一案件已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也超出了被害人自诉能解决的范畴。

在行为方式上区别于传统的方式,本案通过网络方式无限放大传播范围,造成不可控的影响,视频、图文方式更增加了诽谤信息的“可信度”,对被害人造成更大伤害;在行为对象上具有不特定性,本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仅仅出于博眼球、炫耀目的,肆意编造诽谤信息。

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害人,严重恶化网络生态,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对网络诽谤通过公诉程序追诉有利于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被害人收集遭受网络诽谤的证据难度很大,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难度更大。所以,启动公诉程序追诉合法,且有必要。

在新时代,人民群众开始关注更高层次的需求,不仅希望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而且期待个人尊严、情感得到更多尊重,人格权得到更有效保护。对这个案件由国家追诉,是司法机关主动作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体现,更是司法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

澎湃新闻:在司法实践中,自诉转公诉的案件并不常见,检察机关此举有何考量?  

苗生明:的确,司法实践中自诉转公诉的案件不多。是否要作为公诉案件追诉,检察机关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办理。

我们国家追诉犯罪的模式采取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原因在于:犯罪不仅是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侵害,更是对国家秩序和整体社会利益的侵害,“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害社会”,所以,对犯罪要由国家为主进行追诉。但对少数涉及私权领域的犯罪,如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等,则赋予公民诉权。因为这些犯罪情节较轻,主要发生在熟人、亲属间,以后可能还要生活在一起,如果国家不考虑具体情况强力介入,反而可能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处理。所以,对此类案件,国家尊重被害人的意愿。

但是,如果被害人没有自诉能力,或者情节较重,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诉权则应当由国家来行使。而是否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一种事实判断,判断标准包括犯罪手段、方式、对象、内容和主观目的等,需要综合全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来评判。判断的主体是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责无旁贷,这是其国家公诉的执行者的角色定位所决定的。

就如郎某、何某以网络方式诽谤、传播范围广,诽谤对象随机、内容不堪、动机卑劣,对被害人危害大、影响难消除,占用了网络公共资源,扰乱了网络公共秩序,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合法、适当的。而且,这类网络侵害一旦发生,寄望于被害人自行收集证据是不现实的,在自诉平台上由被害人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也会有颇多困难,国家司法机关启动公诉程序予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是十分必要的。                        

谈正当防卫适用:

不能机械理解适用法条,要考虑民众法治情感和需求                                

澎湃新闻:过去两年间,涉正当防卫案件不捕不诉量翻了一番,这是否意味着这一制度得以全面激活?在法律适用上,还有哪些亟待完善的地方? 

苗生明: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认定正当防卫不批捕案件合计524件529人,不起诉案件577件585人;认定防卫过当不批捕案件合计156件156人,不起诉89件89人,起诉365件391人。其中认定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8、2019年每年均比上年翻一番。2020年虽然单纯从数字上来看,增幅有所下降,不捕人数同比增长8.56%,不诉人数同比增长2.36%,但从整体看,受疫情影响,2020年整体案件量比照2019年有所下降。

经统计,审查起诉案件同比下降12.4%,审查逮捕案件同比下降30.6%,相较而言,在整体案件量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比例增长幅度较大。与此同时,认定防卫过当起诉人数在逐年减少,2020年有较大幅度下降。

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2018年两高颁布正当防卫相关指导性案例,其后更是通过大量典型案例、指导性文件等弘扬“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在此背景之下,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及时更新以往“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观念,认真把握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敢于对反击不法侵害的行为作出正当防卫的准确评价;也能及时纠正以往面对被害人的上访压力“各打五十大板”的错误做法,对于可以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作出准确定性,而不是以防卫过当起诉的方法平息被害人的压力。                             

澎湃新闻:当下,司法工作人员应如何更新正当防卫理念,减少因理念差异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苗生明:首先,在过去一直存在一种“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不分是非曲直,各打五十大板”的错误观念,存在为转移矛盾、化解不法侵害人或者亲属信访压力,而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的现象。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更新理念,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遇到正当防卫案件要敢于担当,依法认定。

其次,在遇到不同个案时,结合防卫人所处的情境,理解防卫人身处该情境中的心理状态和应激反应,以普通人在当下会做出的一般反应为判断,而不是以事后理性人的角度对防卫人的行为进行苛责,所作的评价应当符合民众朴素的法治情感。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不应被舆论绑架固然是重要的,但是也要考虑民众的法治情感和法治需求,不能机械、死板地理解和适用法条,要及时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客观基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最后,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也要注意树立正确舆论导向以及价值观。每办理一个案件,不止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律标准,要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更要在通过案件程序及结果的展示,弘扬社会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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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一检察厅:羁押率创历史新低,扩大适用取保候审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28

2021年,时值“十四五”开局之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如何顺应时代进行自我业务革新?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如何引领司法实践?“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重塑性变革之路如何破局?

今年全国两会前夕,澎湃新闻特别推出最高检十大厅长系列专访,借此回望检察业务革新的历程和经验,呈现检察司法理念的更新和贡献。本场访谈嘉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苗生明。

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涉黑案并非一律从宽,退赃退赔可作为是否认罚考察重点

澎湃新闻:过去一年里,普通刑事检察工作有何重点变化?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整体情况如何?

苗生明:过去的一年极不平凡,普通犯罪检察在做好常规工作的基础上,坚决打赢打好“三大战役”。一是在疫情防控最“吃劲儿”的时期,我们以每周一批次的高频率,适应涉疫犯罪阶段性新特点,针对性编发十批55个典型案例,在指导办案、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方面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二是我们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策研究、落地指导和案件督办,指导督办了陕西葛七宝涉黑案、青海日月山埋尸案、江苏虞凌云等人网络套路贷案等30余个全国有影响的扫黑除恶督办案件,啃下了一个个硬骨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办结率99.35%。三是持续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稳定保持在85%以上,2020年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达到73.5%,同比2019年上升36.7个百分点,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达94.9%,同比2019年上升9.86个百分点,制度活力和效能逐步释放,取得明显成效。

澎湃新闻:去年12月,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案例系涉黑组织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此类不予从宽的案件,有何考虑?

苗生明:是的,你说的指导性案例是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林某彬为首要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专门针对房产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涉及11个地区、72名被害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1.8亿余元。虽然庭审中林某彬表示认罪认罚,但检察机关认为其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故提出不予从宽的意见,法庭采纳,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不受罪名或法定刑的限制,但并非只要认罪认罚就一律从宽,还要区分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权衡从严、从宽因素,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从严追诉、不予从宽。

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共同犯罪案件,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有针对性地收集、完善和固定证据,同时以点带面促使其他被告人认罪认罚,完善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有利于提升指控犯罪的效果。同时通过运用认罪认罚深挖涉案财产线索,将退赃退赔情况作为是否认罚的考察重点,灵活运用量刑建议从宽幅度激励被告人退赃退赔,通过认罪认罚成果巩固和扩大追赃挽损的效果,实现对案件的深挖、彻查。   

澎湃新闻:有学者提出,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存在控辩不平衡、检法不协调的两重矛盾。有何良策? 

苗生明:如果说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存在控辩不平衡、检法不协调的问题,我认为,是我们还没有真正“学懂弄通会用”这一制度,我们还是用2018年刑诉法修改前的思维看待控辩关系、检法关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的职责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调整、定义各自的职责,从而塑造新型良性互动的控辩关系、检法关系。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新型的控辩关系要从对抗向协商转变,从以庭审中的控辩交锋、“各执己见”向庭前交换证据、交流协商转变,推动建立既有对抗又有合作的新型控辩关系。对此,检察机关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为辩护人会见、通信、阅卷、调取证据等提供便利。没有辩护人的,要为值班律师履职创造更好条件,防止见证“走过场”。二是加强控辩协商,确保辩护律师实质参与,充分协商。依法履行听取意见的法律责任,在听取意见时加强沟通协商,充分尊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做到每案必听意见、凡听必记录、听后有反馈。辩护律师也应当将辩护的重心转移到审前环节,更多地在审前环节与控方解决案件争议问题。三是积极探索实行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具结书签署等关键环节,探索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切实提高沟通协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自觉接受监督。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新型的检法关系,要处理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检察应承担主导责任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让法官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不认罪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中。

谈羁押必要性审查:

坚持少捕慎押,规范并扩大适用非羁押措施      

澎湃新闻:过去一年里,检察机关在减少不必要羁押上有何成效?如何进一步推动落实“少捕慎押”的刑事司法理念?

苗生明: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减少不必要羁押成效明显。一是逮捕率平稳下降,全国检察机关逮捕率从2019年的77.63%下降至2020年的76.65%,其中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占比37.92%,同比上升1.65个百分点;二是受理起诉时犯罪嫌疑人羁押率降幅明显,从2019年的65.91%下降至2020年的53.61%,创有史以来受理起诉羁押率新低。三是及时、有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2020年检察机关共变更或建议变更逮捕羁押措施或释放36537人。除在审查起诉阶段自行变更逮捕强制措施或释放外,在侦查、审判阶段也注重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其中,在侦查、审判阶段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4324人,经审查对有关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建议24198人,有效实现了羁押必要性的全程审查,及时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或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为减少不必要的逮捕,检察机关进一步推动落实“少捕慎押”的刑事司法理念。一方面,坚持对严重暴力犯罪严厉打击,该捕即捕,确保依法从严惩治严重犯罪。另一方面,依法从严控制适用逮捕措施。加大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加强对不同类型案件社会危险性标准的探索完善,对认罪认罚后人身危险性不大的,鼓励一般可不予逮捕。

接下来,还要进一步推动完善并扩大适用取保候审制度,丰富完善取保候审保证方式;改变嫌疑人脱保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增加脱保后量刑上的加重体现,增加保证人责任承担;推广电子手环、非羁码等监控设备的应用等措施。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开展专项检察活动,重点开展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逮捕案件、涉民营企业案件、久拖不决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规范并扩大适用非羁押措施等。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减小“犯罪打击面”,让不该羁押、不必羁押的嫌疑人免受“牢狱之苦”,感受到“司法温度”。

澎湃新闻:有专家建议,应通过建立羁押必要性全程审查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检察机关在此方面有何新作为?

苗生明:为更好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及时、有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检察机关调整了内部的业务分工,明确由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在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时,设专节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了健全完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这一制度,有效降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羁押率,目前,高检院在总结前期逮捕听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正在研究起草《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以听证审查的方式,强化羁押审查的司法裁量属性,健全规范逮捕审查、延押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工作机制,推进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实质化,更好保障被羁押人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  

诽谤罪自诉转公诉

需综合全案情况评判,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澎湃新闻:去年12月,“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备受关注。有媒体评价,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自诉转公诉,具有标杆意义。您怎么看?  

苗生明:这个案件,社会广泛关注,也被评为“2020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之一。从推动自诉转公诉之初,高检院就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办案指导。之所以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因为它激活了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的条款。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一般属于自诉案件,要求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但同时也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显然,这一案件已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也超出了被害人自诉能解决的范畴。

在行为方式上区别于传统的方式,本案通过网络方式无限放大传播范围,造成不可控的影响,视频、图文方式更增加了诽谤信息的“可信度”,对被害人造成更大伤害;在行为对象上具有不特定性,本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仅仅出于博眼球、炫耀目的,肆意编造诽谤信息。

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害人,严重恶化网络生态,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对网络诽谤通过公诉程序追诉有利于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被害人收集遭受网络诽谤的证据难度很大,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难度更大。所以,启动公诉程序追诉合法,且有必要。

在新时代,人民群众开始关注更高层次的需求,不仅希望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而且期待个人尊严、情感得到更多尊重,人格权得到更有效保护。对这个案件由国家追诉,是司法机关主动作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体现,更是司法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

澎湃新闻:在司法实践中,自诉转公诉的案件并不常见,检察机关此举有何考量?  

苗生明:的确,司法实践中自诉转公诉的案件不多。是否要作为公诉案件追诉,检察机关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办理。

我们国家追诉犯罪的模式采取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原因在于:犯罪不仅是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侵害,更是对国家秩序和整体社会利益的侵害,“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害社会”,所以,对犯罪要由国家为主进行追诉。但对少数涉及私权领域的犯罪,如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等,则赋予公民诉权。因为这些犯罪情节较轻,主要发生在熟人、亲属间,以后可能还要生活在一起,如果国家不考虑具体情况强力介入,反而可能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处理。所以,对此类案件,国家尊重被害人的意愿。

但是,如果被害人没有自诉能力,或者情节较重,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诉权则应当由国家来行使。而是否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一种事实判断,判断标准包括犯罪手段、方式、对象、内容和主观目的等,需要综合全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来评判。判断的主体是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责无旁贷,这是其国家公诉的执行者的角色定位所决定的。

就如郎某、何某以网络方式诽谤、传播范围广,诽谤对象随机、内容不堪、动机卑劣,对被害人危害大、影响难消除,占用了网络公共资源,扰乱了网络公共秩序,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合法、适当的。而且,这类网络侵害一旦发生,寄望于被害人自行收集证据是不现实的,在自诉平台上由被害人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也会有颇多困难,国家司法机关启动公诉程序予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是十分必要的。                        

谈正当防卫适用:

不能机械理解适用法条,要考虑民众法治情感和需求                                

澎湃新闻:过去两年间,涉正当防卫案件不捕不诉量翻了一番,这是否意味着这一制度得以全面激活?在法律适用上,还有哪些亟待完善的地方? 

苗生明: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认定正当防卫不批捕案件合计524件529人,不起诉案件577件585人;认定防卫过当不批捕案件合计156件156人,不起诉89件89人,起诉365件391人。其中认定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8、2019年每年均比上年翻一番。2020年虽然单纯从数字上来看,增幅有所下降,不捕人数同比增长8.56%,不诉人数同比增长2.36%,但从整体看,受疫情影响,2020年整体案件量比照2019年有所下降。

经统计,审查起诉案件同比下降12.4%,审查逮捕案件同比下降30.6%,相较而言,在整体案件量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比例增长幅度较大。与此同时,认定防卫过当起诉人数在逐年减少,2020年有较大幅度下降。

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2018年两高颁布正当防卫相关指导性案例,其后更是通过大量典型案例、指导性文件等弘扬“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在此背景之下,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及时更新以往“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观念,认真把握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敢于对反击不法侵害的行为作出正当防卫的准确评价;也能及时纠正以往面对被害人的上访压力“各打五十大板”的错误做法,对于可以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作出准确定性,而不是以防卫过当起诉的方法平息被害人的压力。                             

澎湃新闻:当下,司法工作人员应如何更新正当防卫理念,减少因理念差异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苗生明:首先,在过去一直存在一种“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不分是非曲直,各打五十大板”的错误观念,存在为转移矛盾、化解不法侵害人或者亲属信访压力,而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的现象。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更新理念,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遇到正当防卫案件要敢于担当,依法认定。

其次,在遇到不同个案时,结合防卫人所处的情境,理解防卫人身处该情境中的心理状态和应激反应,以普通人在当下会做出的一般反应为判断,而不是以事后理性人的角度对防卫人的行为进行苛责,所作的评价应当符合民众朴素的法治情感。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不应被舆论绑架固然是重要的,但是也要考虑民众的法治情感和法治需求,不能机械、死板地理解和适用法条,要及时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客观基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最后,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也要注意树立正确舆论导向以及价值观。每办理一个案件,不止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律标准,要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更要在通过案件程序及结果的展示,弘扬社会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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