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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2004(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4-26

(2004年11月05日 财税[2004]第17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阿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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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阿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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