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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4-2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34号)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机构在《办法》发布后至施行前的期间内,应当从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各个层面做好准备。在《办法》施行后,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对新开立账户或接受服务的客户以及购买新产品或接受新服务的老客户进行分类、评估、匹配及动态管理,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严格落实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经营机构严格执行适当性规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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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机构在《办法》发布后至施行前的期间内,应当从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各个层面做好准备。在《办法》施行后,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对新开立账户或接受服务的客户以及购买新产品或接受新服务的老客户进行分类、评估、匹配及动态管理,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严格落实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经营机构严格执行适当性规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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