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5-24
交通事故多发的当下,有些交通事故只涉及一般违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而有些交通事故会涉及刑事犯罪,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哪些属于中“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况呢?
解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4.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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