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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2006(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6-07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襄樊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湖北实际情况,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就我省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3立方米或者幼树12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30立方米或者幼树1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20立方米或者幼树6000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2立方米或者幼树6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60立方米或者幼树3000株为起点。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再改变。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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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湖北实际情况,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就我省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3立方米或者幼树12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30立方米或者幼树1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20立方米或者幼树6000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2立方米或者幼树6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60立方米或者幼树3000株为起点。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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