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因为年龄、经验等方面的原因,不能理解性行为的后果和意义,所以对其进行特别的保护。那行为人指使他人物色幼女供其奸淫后给付金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指使他人物色幼女供其奸淫,事后给付中间人金钱财物的行为构成,中间人构成的共犯。(参见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979号:卓智成等强奸案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
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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