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 严选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6-28
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那么,关于中的法条竞合应当如何看待?
律师解答: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属于特殊领域的“妨害公务罪”,可以视为本罪的特别法条。
(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也是本罪的特别法条,这两个罪名的差异在主体。前者是一般主体,任何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使用暴力、威胁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后者是特殊主体“军人”,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军队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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