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丽冰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1-07-15
所谓徇私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徇私枉法罪就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那么,在侦查活动中哪些系哪些行为可能触犯徇私枉法罪?
律师解说:
(1)立案后,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
(2)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通过下列行为导致、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控制:中断侦查;超过法定期限,不裁决任何措施的,实际放任不管;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
(3)故意不收集有罪证据,导致有罪证据灭失,导致不能定罪。简而言之,在强制措施期间的徇私枉法行为,要求达到“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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