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沛文 严选律师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发布时间:2021-07-18
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面对日益严重化、复杂化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出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的目的而做出相应规定。那么,关于行为方式的理解?
律师解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或者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根本无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3)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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