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股份制企业中如何认定呢?
律师解答:
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的时,除应掌握构成要件的特有属性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考察股份制企业的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的财产范畴。据本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定,股份制企业人员构成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实施了非法占有该企业中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的财产的行为。
考察股份制企业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能够成为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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