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里面的电梯维护人员在上班期间窃取了学校教室里价值5000元的电脑窃为己有,成立。学校里的电脑维护人员在维修电脑的过程中,将价值5000元的电脑窃为己有,成立。为什么不同的人都是实施偷电脑的行为但是却构成不同的犯罪。这就涉及与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首先从定义上看,,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发现,两罪最大的区别在客观方面。即行为人要成立,则其必须要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具体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
其次,的主体与也具有明显的不同。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解决刑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