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一些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应该怎么处罚,会判刑吗,会不会坐牢等等问题,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那么与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
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
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
,行为人的心态是以故意毁坏财物、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为目的。
2、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
从两罪的犯罪客体即侵犯的法益上看,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破坏超过经济损失,因此,《》将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而故意损坏财物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将其归入一章中。
3、行为侵犯的对象不同
的行为人由于不合常理的动机或目的随便毁坏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与被害人存在纠纷、矛盾,其为了泄愤、报复而实施犯罪,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侵害的是特定人所有、保管或使用的财物。4、行为场域不同
的侵害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场所具有公开性和非特定性。的行为人无论是亲自动手还是纠集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为避免其行为被阻扰,往往都会选择比较隐蔽的场所和不易被发觉的时间段。
5、入罪标准不同
两罪在成立犯罪的客观标准上也存在差异。中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情节严重”并不仅以毁坏的财物价值大小作为判断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并处。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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