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所有社会中最为常发的犯罪现象之一,无论在中国古代还是现代社会,也不论在中国还是外国,其情莫不如此。那么如何理解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律师解答: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就可以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四)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五)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六)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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