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认定的未遂?
律师解答:理论通说认为,成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告人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区别于犯罪预备的主要标准。着手标志着犯罪预备阶段的结束,并进入犯罪实行阶段,它是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被告人已经开始实施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2)犯罪未得逞。这是区别与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准。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具备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为;已经具备的,为犯罪既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区别于犯罪中止的主要标准。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被告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的原因,即对犯罪分子完成犯罪的意志具有抑制作用的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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