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是一个兜底范围较大的罪名,寻衅滋事一般都是多个人,也就是成立共犯。在给各个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时候要注意刑事责任大小,那么责任怎么划分呢?
律师解答:可以被分为任意的和必要的。“任意的是指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必要的是指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这两种犯罪形式的处罚原则差异明显,在任意的中只要行为人参与,达到规定的构成要件要求,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在必要的中,例如聚众类型的犯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以结伙形式出现,属于任意的。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人要对自己和其他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合理确定人的刑事责任是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其前提就是对人正确分类。
对于如何为人分类,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根据犯罪分子在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二是按人行为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来分类。在我国中,采用折中分类法解决此问题,即以人在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适当考虑人的分工情况,将其分为、、胁和教唆犯等四类。
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来看,的人同样存在上述四种类型,应按照总则的相关规定来分别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处罚的基础是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其他被处罚的基础是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可能是,也可能是。教唆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并处。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
对于,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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