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9-25
高空抛物这几年愈演愈烈,所以修正案十一将该行为入罪,高空抛物的伤害性有多大,不用多说,一个小小的物品都能导致他人死亡,那么今天主要就是说一下本罪在主观上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
律师解答: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从自己所在建筑物或高空的物理位置,抛弃所持物品,产生坠下结果,可能产生人身、财产权益被侵害的危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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