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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量刑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10-16

敲诈勒索,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威胁或者要挟有很多方式,例如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都属于敲诈勒索行为。那么对于敲诈勒索罪,是如何定罪处罚的呢?

律师解答:

各地有关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标准不同,具体的参考各省市地方规定。今天我们主要讨论司法解释给出的数额范围。

  1. 敲诈勒索数额2000-5000为数额较大,或者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敲诈勒索数额3万-10万为数额巨大,或者达到上述数额较大80%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敲诈勒索数额在30万-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达到上述数额巨大80%并且有上述“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7日施行 法释〔2013〕10号)》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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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威胁或者要挟有很多方式,例如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都属于敲诈勒索行为。那么对于敲诈勒索罪,是如何定罪处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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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有关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标准不同,具体的参考各省市地方规定。今天我们主要讨论司法解释给出的数额范围。

  1. 敲诈勒索数额2000-5000为数额较大,或者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敲诈勒索数额3万-10万为数额巨大,或者达到上述数额较大80%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敲诈勒索数额在30万-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达到上述数额巨大80%并且有上述“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7日施行 法释〔2013〕10号)》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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