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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N某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罪/职务侵占罪,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洪灿律师、莫丽冰律师为其辩护,24小时拘传后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22-01-03 来源:庭立方

(本案所有姓名皆为虚构,请注意甄别)

一、案情简介

N某是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员,他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和自己管理的公司账户,在不活跃的合约上实施对敲的手段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为个人谋取不当利益。经过某交易所认定,涉案金额约为80万元。2021年11月,某公司到公安机关控告N某涉嫌。N某的朋友作为案件,收到了承办民警要求配合调查的电话,于是告知了N某公安正在调查此事。N某惶恐不安,夜不能寐,担心半夜警察来敲门,考虑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承担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N某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操纵期货市场罪,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形,面临判处以上的刑事处罚。2021年12月20日,N某委托信达律师事务所洪灿律师、莫丽冰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二、办案过程:

2021年12月20日,N某经人介绍,自行前往信达律师事务所向律所刑事部主任洪灿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洪灿律师团队莫丽冰律师一起接待了N某。经N某介绍案情,N某已经在公司11月份报案之前已经在7月份向公司退回不当利益约80万元,并且在12月份已经收到了中国期货业协会对N某做出“训诫”的处分决定。目前,N某不理解公司为何仍会报案追究他的责任,也非常担心突然被警察抓获,不知如何应对刑事法律风险。

承办律师经过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和审阅N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分析本案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但是公安机关可能已经立案处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公安机关依法有权对N某采取拘传、刑事拘留等措施。

因此,帮助H某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和收集固定符合条件的工作迫在眉睫。

经过交流,辩护律师的辩护目标是:确认是否已经立案,若没立案则争取不予立案;要确保当事人N某顺利自首,不能有意外出现;要想尽一切办法为N某在最快的时间取保候审,减少羁押之苦。

三、辩护思路

(一)在委托当日立刻为N某提供详尽的法律辅导服务,固定“准备自首”的证据

由于时间紧急,公安机关随时有可能对N某采取抓捕行动,N某在咨询律师意见之后,立马签署了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要做好的是确保当事人成功自首,固定这一法定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提供陪同自首的法律服务中,也要防止出现当事人自投罗网的情形。因为从程序上分析,公安机关有可能只是受理了案件,案件处于初查阶段,还不一定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由于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都是保密的,不管是当事人N某和辩护律师,在当事人投案之前,都无法准确知道案件是否已经刑事立案。

在签署委托合同之后,自首的时间点选择也十分重要,如果仅仅让当事人先回家,等律师制定辩护策略,会面临当事人当天晚上就面临警察半夜来敲门的困境,承担没有自首成功的风险。如何处理?根据自首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在自首路上的,可以视为自首。

因此,莫律师让当事人亲笔写下《自首决定书》,并且手持自首决定书录制视频,加上《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律师费发票》可以形成“准备自首”的证据。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才让当事人当天晚上先回家,按要求补充证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证据。

(二)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证据材料

经过交流了解,辩护律师让当事人N某提供证明已经退回不当利益的银行流水或票据凭证、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处罚决定书、社保证明、深圳房产证复印件。

根据律师经验判断,报案人为了报案成功,往往只会提交用利于指控犯罪的证据材料。比方说,公司明明已经收回了款项80万,但是为了报案成功,极有可能不提交这份证据。公司在11月份报案,那在12月得知N某只是被协会“训诫”处理,也不会向公安机关提交这份不利于指控犯罪的处罚决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之时就要努力收集一切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证据的固定。

(三)辅导N某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公司寻求谅解,了解公司报案的背景

在已经对“准备自首”和“证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相关证据进行固定之后,辩护律师向N某提供《谅解书》和《和解协议书》模板文书,远程指导N某与公司磋商出具《谅解书》一事。公司表示是上层领导的批示要报案,谅解也需要上级领导同意。谅解短时间内无法达成,但是谅解并不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在暂时没有取得谅解的前提下,固定自首的量刑情节更显重要。

(四)告知自首的法律风险,律师陪同N某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时提交《建议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法律意见书》

经过和公司的交流,公司确实在派出所已经报案,N某无论如何都要去派出所配合调查的。在投案之前,律师再次在律师事务所会见当事人N某,并且让N某签署《侦查阶段权利义务告知书》,并且告知前往自首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让N某接受询问的时候提交已经整理好的证据材料。

2021年12月22日16时,律师陪同当事人N某前往派出所投案,律师同时提交律师授权手续和《建议不予立案的法律意见书》。在当事人N某投案之时,他需要先通过打电话或发信息的形式联系民警,并且在被警方控制之前把录音发送邮件给律师,同时律师对投案的经过进行拍照和录像。

投案后,承办民警告知案件已经立案,并且案件证据基本收集固定,马上要对N某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那天晚上,N某被拘传,在派出所过夜,归期未定。

(五)立即开展紧急救援行动,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并且申请承办民警当面听取律师和当事人家属意见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拘传之后,24小时之内要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但是有些律师并不熟知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和刑事拘留。只要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取保候审。如果可以在24小时内帮助当事人成功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当事人就不需要移送看守所承受羁押之苦。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单人案件,都难以达到在24小时内取保候审的效果,一般都是要移送看守所后,由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由检察院来做出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

在本案中,特别需要感谢承办民警的敬岗爱业和认真耐心,真正做到了为人民群众服务,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了公平与正义。承办民警在经历了派出所不眠不休的24小时值班之后,在第二天早上依然在派出所群众接待室耐心接待了律师和当事人家属,认真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并且收取了我们递交的资料,履行了公安职责,依法递请取保候审的审批。

当事人家属向承办民警求情的时候,忍不住哽咽。临近新年,想到自己的独生子女将要面临收押囚笼无法回家过年的困境,他难忍悲伤之绪。辩护律师积极阐述了取保候审对N某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首先N某肯定是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的,深户、深圳有房、已全额退款、自首、有协会意见要对他从轻处罚等;其次是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自己审批取保候审的职责,不应该将决定权都交给检察院去处理;最后是对一个有正当职业的好青年而言,进去了看守所和没有进去看守所是截然不同的,人生轨迹都会发生改变。

承办民警被我们的积极争取所打动,秉公执法,认真审阅了律师撰写的《取保候审申请书》、N某撰写的《自首决定书》、N某家属撰写的《求情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初步判断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并且将材料及时送到公安分局进行审批。律师陪同当事人家属一直在派出所等待取保候审的审批结果。

四、办案结果

2021年12月23日16时,经过公安分局法制科开会讨论,认为对N某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决定对N某采取取保候审,由H 某家属作为保证人。经过漫长的等待,N某走出派出所那一刻,他哭泣不止,深刻意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且承诺再也不会以身试法。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仅是当事人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代表无罪处理,案件还需要继续辩护。

五、办案心得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 ”

——著名辩护律师德肖维茨名言

这是一起期货交易员使用对敲手段转移资金涉嫌刑事违法犯罪的案件,洪灿律师团队承接此案后,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保障了当事人通过自首取得减轻处罚的诉讼权益。这次在24小时内为当事人取得取保候审的结果,是律师意料之外的。因为24小时之内没有被刑事拘留直接通过律师的有效辩护工作取得取保候审的结果是极低概率的事件。

人的贪念在一念之间,人的善念也在一念之间。公安机关即使把N某直接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把人关了37天之后再移送至检察院审查逮捕,也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本案中当事人N某可以取保候审,首先得益于他的勇敢,虽然他是一个深漂青年,但是他不跑不躲,勇于承认错误和承担错误,为自己聘请律师解决法律问题,充分信任律师的辩护工作,勇敢地去派出所自首。在案件中,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是符合公安政策的。

其次是辩护律师在本案当中积极争取的辩护精神,通过团队协作,在短短的两天时间内,已经完成了固定证据、锁定自首情节和争取取保候审的全套辩护工作。当事人及家属高度认可律师的工作,委托洪灿律师团队继续提供后续的辩护法律服务。

本案是24小时黄金救援期的成功案例,把辩护经验分享给同行,希望对同行有所启发。在公安机关这个阶段取得取保候审很难很难,但是自由诚可贵,只要有一丝丝机会,辩护律师依然全力以赴。

在寒冬中,通过这起案件,一起来感受司法的温暖。

六、名家点评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的确,正如洪灿、莫丽冰律师所言,本案中当事人N某之所以获得成功取保候审既得益于他勇于承认错误和承担错误,具有法律意识,为自己聘请律师,充分信任律师,勇敢地按律师的安排去派出所自首,更得益于辩护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精神:通过团队协作,在短短的两天时间内,完成了固定证据、鼓励并陪同N自首并向警方当面争取取保候审的一系列辩护工作,这种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的雷厉风行的办案作风,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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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03 来源:庭立方

(本案所有姓名皆为虚构,请注意甄别)

一、案情简介

N某是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员,他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和自己管理的公司账户,在不活跃的合约上实施对敲的手段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为个人谋取不当利益。经过某交易所认定,涉案金额约为80万元。2021年11月,某公司到公安机关控告N某涉嫌。N某的朋友作为案件,收到了承办民警要求配合调查的电话,于是告知了N某公安正在调查此事。N某惶恐不安,夜不能寐,担心半夜警察来敲门,考虑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承担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N某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操纵期货市场罪,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形,面临判处以上的刑事处罚。2021年12月20日,N某委托信达律师事务所洪灿律师、莫丽冰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二、办案过程:

2021年12月20日,N某经人介绍,自行前往信达律师事务所向律所刑事部主任洪灿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洪灿律师团队莫丽冰律师一起接待了N某。经N某介绍案情,N某已经在公司11月份报案之前已经在7月份向公司退回不当利益约80万元,并且在12月份已经收到了中国期货业协会对N某做出“训诫”的处分决定。目前,N某不理解公司为何仍会报案追究他的责任,也非常担心突然被警察抓获,不知如何应对刑事法律风险。

承办律师经过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和审阅N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分析本案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但是公安机关可能已经立案处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公安机关依法有权对N某采取拘传、刑事拘留等措施。

因此,帮助H某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和收集固定符合条件的工作迫在眉睫。

经过交流,辩护律师的辩护目标是:确认是否已经立案,若没立案则争取不予立案;要确保当事人N某顺利自首,不能有意外出现;要想尽一切办法为N某在最快的时间取保候审,减少羁押之苦。

三、辩护思路

(一)在委托当日立刻为N某提供详尽的法律辅导服务,固定“准备自首”的证据

由于时间紧急,公安机关随时有可能对N某采取抓捕行动,N某在咨询律师意见之后,立马签署了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要做好的是确保当事人成功自首,固定这一法定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提供陪同自首的法律服务中,也要防止出现当事人自投罗网的情形。因为从程序上分析,公安机关有可能只是受理了案件,案件处于初查阶段,还不一定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由于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都是保密的,不管是当事人N某和辩护律师,在当事人投案之前,都无法准确知道案件是否已经刑事立案。

在签署委托合同之后,自首的时间点选择也十分重要,如果仅仅让当事人先回家,等律师制定辩护策略,会面临当事人当天晚上就面临警察半夜来敲门的困境,承担没有自首成功的风险。如何处理?根据自首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在自首路上的,可以视为自首。

因此,莫律师让当事人亲笔写下《自首决定书》,并且手持自首决定书录制视频,加上《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律师费发票》可以形成“准备自首”的证据。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才让当事人当天晚上先回家,按要求补充证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证据。

(二)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证据材料

经过交流了解,辩护律师让当事人N某提供证明已经退回不当利益的银行流水或票据凭证、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处罚决定书、社保证明、深圳房产证复印件。

根据律师经验判断,报案人为了报案成功,往往只会提交用利于指控犯罪的证据材料。比方说,公司明明已经收回了款项80万,但是为了报案成功,极有可能不提交这份证据。公司在11月份报案,那在12月得知N某只是被协会“训诫”处理,也不会向公安机关提交这份不利于指控犯罪的处罚决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之时就要努力收集一切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证据的固定。

(三)辅导N某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公司寻求谅解,了解公司报案的背景

在已经对“准备自首”和“证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相关证据进行固定之后,辩护律师向N某提供《谅解书》和《和解协议书》模板文书,远程指导N某与公司磋商出具《谅解书》一事。公司表示是上层领导的批示要报案,谅解也需要上级领导同意。谅解短时间内无法达成,但是谅解并不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在暂时没有取得谅解的前提下,固定自首的量刑情节更显重要。

(四)告知自首的法律风险,律师陪同N某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时提交《建议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法律意见书》

经过和公司的交流,公司确实在派出所已经报案,N某无论如何都要去派出所配合调查的。在投案之前,律师再次在律师事务所会见当事人N某,并且让N某签署《侦查阶段权利义务告知书》,并且告知前往自首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让N某接受询问的时候提交已经整理好的证据材料。

2021年12月22日16时,律师陪同当事人N某前往派出所投案,律师同时提交律师授权手续和《建议不予立案的法律意见书》。在当事人N某投案之时,他需要先通过打电话或发信息的形式联系民警,并且在被警方控制之前把录音发送邮件给律师,同时律师对投案的经过进行拍照和录像。

投案后,承办民警告知案件已经立案,并且案件证据基本收集固定,马上要对N某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那天晚上,N某被拘传,在派出所过夜,归期未定。

(五)立即开展紧急救援行动,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并且申请承办民警当面听取律师和当事人家属意见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拘传之后,24小时之内要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但是有些律师并不熟知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和刑事拘留。只要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取保候审。如果可以在24小时内帮助当事人成功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当事人就不需要移送看守所承受羁押之苦。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单人案件,都难以达到在24小时内取保候审的效果,一般都是要移送看守所后,由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由检察院来做出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

在本案中,特别需要感谢承办民警的敬岗爱业和认真耐心,真正做到了为人民群众服务,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了公平与正义。承办民警在经历了派出所不眠不休的24小时值班之后,在第二天早上依然在派出所群众接待室耐心接待了律师和当事人家属,认真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并且收取了我们递交的资料,履行了公安职责,依法递请取保候审的审批。

当事人家属向承办民警求情的时候,忍不住哽咽。临近新年,想到自己的独生子女将要面临收押囚笼无法回家过年的困境,他难忍悲伤之绪。辩护律师积极阐述了取保候审对N某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首先N某肯定是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的,深户、深圳有房、已全额退款、自首、有协会意见要对他从轻处罚等;其次是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自己审批取保候审的职责,不应该将决定权都交给检察院去处理;最后是对一个有正当职业的好青年而言,进去了看守所和没有进去看守所是截然不同的,人生轨迹都会发生改变。

承办民警被我们的积极争取所打动,秉公执法,认真审阅了律师撰写的《取保候审申请书》、N某撰写的《自首决定书》、N某家属撰写的《求情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初步判断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并且将材料及时送到公安分局进行审批。律师陪同当事人家属一直在派出所等待取保候审的审批结果。

四、办案结果

2021年12月23日16时,经过公安分局法制科开会讨论,认为对N某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决定对N某采取取保候审,由H 某家属作为保证人。经过漫长的等待,N某走出派出所那一刻,他哭泣不止,深刻意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且承诺再也不会以身试法。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仅是当事人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代表无罪处理,案件还需要继续辩护。

五、办案心得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 ”

——著名辩护律师德肖维茨名言

这是一起期货交易员使用对敲手段转移资金涉嫌刑事违法犯罪的案件,洪灿律师团队承接此案后,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保障了当事人通过自首取得减轻处罚的诉讼权益。这次在24小时内为当事人取得取保候审的结果,是律师意料之外的。因为24小时之内没有被刑事拘留直接通过律师的有效辩护工作取得取保候审的结果是极低概率的事件。

人的贪念在一念之间,人的善念也在一念之间。公安机关即使把N某直接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把人关了37天之后再移送至检察院审查逮捕,也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本案中当事人N某可以取保候审,首先得益于他的勇敢,虽然他是一个深漂青年,但是他不跑不躲,勇于承认错误和承担错误,为自己聘请律师解决法律问题,充分信任律师的辩护工作,勇敢地去派出所自首。在案件中,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是符合公安政策的。

其次是辩护律师在本案当中积极争取的辩护精神,通过团队协作,在短短的两天时间内,已经完成了固定证据、锁定自首情节和争取取保候审的全套辩护工作。当事人及家属高度认可律师的工作,委托洪灿律师团队继续提供后续的辩护法律服务。

本案是24小时黄金救援期的成功案例,把辩护经验分享给同行,希望对同行有所启发。在公安机关这个阶段取得取保候审很难很难,但是自由诚可贵,只要有一丝丝机会,辩护律师依然全力以赴。

在寒冬中,通过这起案件,一起来感受司法的温暖。

六、名家点评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的确,正如洪灿、莫丽冰律师所言,本案中当事人N某之所以获得成功取保候审既得益于他勇于承认错误和承担错误,具有法律意识,为自己聘请律师,充分信任律师,勇敢地按律师的安排去派出所自首,更得益于辩护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精神:通过团队协作,在短短的两天时间内,完成了固定证据、鼓励并陪同N自首并向警方当面争取取保候审的一系列辩护工作,这种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的雷厉风行的办案作风,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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