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92号
一、案情简介
L某(16周岁)与被害人Z某(13周岁)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后二人发展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二人共发生若干次性行为且均系Z某自愿,Z某父母在知悉情况后报警。L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行为。
二、辩护思路
案发后,L某的母亲立刻委托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伍贤钊律师介入本案,律师经过会见L某及与其亲属充分沟通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认为,本案L某的犯罪行为轻微,且系未成年人又具备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其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且具备的充分条件,具体来说:
一、核心辩护逻辑:以“特殊保护优先、社会危险性否定、可捕可不捕”三阶递进论证不捕必要性。
辩护人以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为基石,以犯罪情节轻微与多重从宽情节为事实支撑,以社会危险性实质审查为核心标准,以“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为法律准绳,构建了层层递进、逻辑严密的不捕论证体系。
二、具体到案件事实:本案的犯罪情节轻微,L某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聚合论证“罪行较轻”。
(一)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L某作案时刚满16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援引《》第十七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七条,强调未成年人案件“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提出优先保护、特殊保护的辩护立场。
(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L某明知他人报警后未逃离现场,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行为。辩护人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之规定,有力论证L某依法构成自首。
(三)认罪认罚,悔罪态度真诚
L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表现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的态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四)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
L某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系初次犯罪。辩护人特别强调:与Z某系恋爱关系,三次性行为均系双方自愿,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典型暴力性犯罪有本质区别,主观恶性明显较低,人身危险性较小。
三、社会危险性实质审查:逐项否定五类社会危险性
辩护人严格依照《》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五类社会危险性情形,逐项分析、逐项否定:
无再犯风险:初犯、恋爱自愿行为、真诚悔罪,无再犯罪动机;无危害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风险:恋爱关系引发的性行为,不涉及此类危害;无妨害诉讼风险: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证据已基本固定;无打击报复风险:原系恋爱关系,无矛盾冲突;无自杀或逃跑风险:明知报警而主动等待归案,直面法律后果。
通过上述逐项论证,形成“五无”闭环,有力证明L某不具备任何社会危险性。
四、综合多项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均应当对L某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一)辩护人结合新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之规定,论述本案应当对L某决定不予逮捕。
根据逮捕质效标准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于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且涉嫌的罪行较轻,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作出不捕决定。本案中L某是未成年人且积极认罪悔罪,家庭有帮教条件,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应当对其不予逮捕。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辩护人从五个维度逐一分析L某符合不捕标准:
涉嫌犯罪事实:恋爱关系、自愿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实已固定;
主观恶性:刚满16周岁、心智未成熟、系恋爱越界行为,非犯罪恶意;
成长经历:父母离异、母亲忙于生计疏于性教育,系家庭监护缺失引发的初犯偶犯;
犯罪原因:未成年人早恋、法律意识淡薄,非恶劣主观意图;
监护帮教条件:母亲具备监护能力与意愿,有固定住所,可有效监管。
据此得出结论:L某妨碍诉讼或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极小,完全符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标准。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罪行较轻+有效监护+无社会危险性=应当不捕
辩护人论证L某属“罪行较轻”情形:①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②自首可以从轻减轻;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④中情节较轻——综合上述情节,极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加之母亲具备监护能力和意愿,且无社会危险性,完全符合“应当不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
(三)援引第二款作兜底论证:即便罪行较重,亦属“可以不捕”
辩护人进一步援引同条第二款,主张即便认为罪行较重,L某同时具备初次犯罪、自首、认罪认罚多项情形,亦符合“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条件。依据“可捕可不捕的应当不捕”原则,仍应作出不捕决定。
五、刑事政策加持:少捕慎押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价值呼应。
辩护人最后从刑事政策高度进行升华:逮捕羁押对未成年人将产生标签效应、交叉感染、教育中断、不利于教育挽救等严重负面影响,与“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司法核心目标背道而驰。在当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下,对L某这样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以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足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通过上述“1+3+5+N”立体不捕论证体系,辩护意见形成了一个核心(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三阶递进(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可捕可不捕)、五项否定(五类社会危险性逐一排除)、双重规定(《指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第四百六十三条)的严密论证结构,以制度优先、事实支撑、规范依据、政策呼应的多维论证,最终取得了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效果。
三、办案过程
接待当事人亲属的过程中了解到,L某系刚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被南宁地区的学校录取,在八月底即将要到校园报道。考虑到L某是未成年人,考虑到其可能在看守所中十分焦虑,因此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L某了解和确认基本案件情况,沟通辩护思路,提供法律咨询及安抚当事人,跟进案件进展,在本案公安机关呈捕至人民检察院的第一时间了解到案件最新情况并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书面申请意见。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在审查、评估及讨论后认为,由于案件仍需继续侦查,但对L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决定对L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审查批捕阶段的“黄金救援期”转瞬即逝,律师必须快速反应、精准发力。接到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会见,在公安机关呈捕后立即提交书面意见,并主动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只有争分夺秒,才能守住不捕的可能。
本案的辩护之所以取得良好效果,关键在于将辩护重心精准锁定在“罪行较轻”和“无社会危险性”两大核心问题上。我们没有对罪名本身作过多纠缠,而是从L某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以及其本身也是敲诈勒索犯罪被害人等五个维度,充分论证其主观恶性不深;同时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五类社会危险性逐项否定,形成环环相扣的论证体系。检察官每天面对大量案件,只有将观点体系化、层次化地呈现,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产生说服力。
与检察官的沟通同样重要。提交书面意见之外,我们着重向其说明:对L某这样刚满16周岁、即将入学的未成年人一捕了之,不仅可能造成交叉感染,更将使其失去宝贵的受教育机会。未成年人司法的核心目标是“教育、感化、挽救”,逮捕羁押与此背道而驰。检察官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这既是专业共识的达成,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少捕慎押政策下的担当。
案件尚未结束,不捕只是阶段性成果。后续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将继续跟进,为L某争取依法从宽处理,也为其守住重返校园、重启人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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