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罪的相同之处在于: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均存在主观故意,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便利。两罪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从侵犯客体来看,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二是从侵犯对象来看,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三是罪手段来看,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四是从主观方面来看,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培训资料骗取国家补贴资金主观目的系非法占有国家公共财产,侵犯的客体系国家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系公共财物,如并未采取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应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而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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