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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村里修路的19万要坐牢吗?

发布时间:2022-04-25

众所周知,修路一直都是无数农民最大的愿望之一,虽然目前已经实现了公路村村通,但很多地方以往修的村村通公路,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和农村的发展需要了,因此农村修路的步伐并不会就此停歇。那么,如果贪污了修路的资金,是否构成贪污罪?如果构成又该如何处罚呢?

律师解答: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根据交通部的规章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是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并且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该资金进行监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农村修路的资金19万元,构成贪污罪。同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9万元的数额属于贪污数额较大的情节,对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以上是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点击咨询按钮进行刑事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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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根据交通部的规章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是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并且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该资金进行监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农村修路的资金19万元,构成贪污罪。同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9万元的数额属于贪污数额较大的情节,对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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