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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推动“打伞破网”长效常治

发布时间:2022-05-04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自2022年5月1日起,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施行,这一新规专章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以此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数据显示,2021年度,全国共查处涉黑恶腐败及保护伞问题9931起,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569人,移送司法机关1037人。

为了彻查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渎职问题,消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土壤,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了规定,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类型、负责查办及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涉有组织犯罪的线索办理沟通机制等,推动“打伞破网”长效常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董晴介绍,从多年来扫黑除恶斗争的实践结果来看,“打伞破网”清除了孙小果案、呼兰“四大家族”涉黑涉恶案、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等背后的多名公职人员“保护伞”,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虽然“保护伞”或者“关系网”不是认定黑恶势力的必要条件,但黑恶势力的发展壮大,基本上都离不开掌握相关领域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甚至参与。董晴直言,要想根除黑恶势力这颗“毒瘤”,就要长期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董晴介绍,为深挖“保护伞”,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时往往实行“一案双查”甚至“一案三查”,也就是说,扫黑除恶既要打掉涉黑涉恶团伙,也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

为此,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条列举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六种类型,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董晴表示,一旦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涉有组织犯罪行为,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立刻启动“全面调查”,既查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又查对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不力、失职渎职等问题,从而深挖细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所有犯罪,从严打击有组织犯罪幕后的国家工作人员。

与此同时,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承担着一定的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责和权力,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非国家工作人员更大,还规定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在国家工作人员中,有一类更为特殊的工作人员,即正在办理或者依法支持、协助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董晴认为,这些工作人员的特殊性在于,在查办有组织犯罪过程中具有相应的职责,对案件也具有一定的处置权限。尤其是负责查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往往能够第一时间掌握关键证据等信息,对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如何处置涉案财物等具有相应的话语权,能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查办进程。这些工作人员更容易受到黑恶势力的诱惑、收买,成为“保护伞”,存在比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更高的廉政风险。

基于此,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这类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打黑不易,打“伞”更难。董晴认为,在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过程中,“保护伞”往往因为公职人员的身份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甚至出现相互包庇、提前潜逃、找人顶包、对抗组织等恶劣情形。

因此,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五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

在具体工作中,通过纪法协作配合,扫黑与打“伞”同步推进,一旦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立即按照职责处置、核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同步立案、同步查处,相互移送相关证据,相互通报进展情况,进一步增强监督制约、配合衔接机制。

董晴还表示,在实际生活中,除了国家机关主动发现外,人民群众往往是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直接受害者,他们的报案、举报、控告也是线索的重要来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都可以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均应当接受,并进行初步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且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以便于他们了解处理结果。”董晴说。,

“打伞破网”是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的杀手锏。董晴直言,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关规定旨在铲除庇护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撕掉他们的“护身符”,剪破与黑恶势力交织在一起的各种“关系网”,让黑与恶无以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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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自2022年5月1日起,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施行,这一新规专章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以此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数据显示,2021年度,全国共查处涉黑恶腐败及保护伞问题9931起,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569人,移送司法机关1037人。

为了彻查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渎职问题,消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土壤,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了规定,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类型、负责查办及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涉有组织犯罪的线索办理沟通机制等,推动“打伞破网”长效常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董晴介绍,从多年来扫黑除恶斗争的实践结果来看,“打伞破网”清除了孙小果案、呼兰“四大家族”涉黑涉恶案、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等背后的多名公职人员“保护伞”,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虽然“保护伞”或者“关系网”不是认定黑恶势力的必要条件,但黑恶势力的发展壮大,基本上都离不开掌握相关领域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甚至参与。董晴直言,要想根除黑恶势力这颗“毒瘤”,就要长期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董晴介绍,为深挖“保护伞”,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时往往实行“一案双查”甚至“一案三查”,也就是说,扫黑除恶既要打掉涉黑涉恶团伙,也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

为此,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条列举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六种类型,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董晴表示,一旦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涉有组织犯罪行为,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立刻启动“全面调查”,既查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又查对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不力、失职渎职等问题,从而深挖细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所有犯罪,从严打击有组织犯罪幕后的国家工作人员。

与此同时,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承担着一定的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责和权力,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非国家工作人员更大,还规定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在国家工作人员中,有一类更为特殊的工作人员,即正在办理或者依法支持、协助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董晴认为,这些工作人员的特殊性在于,在查办有组织犯罪过程中具有相应的职责,对案件也具有一定的处置权限。尤其是负责查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往往能够第一时间掌握关键证据等信息,对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如何处置涉案财物等具有相应的话语权,能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查办进程。这些工作人员更容易受到黑恶势力的诱惑、收买,成为“保护伞”,存在比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更高的廉政风险。

基于此,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这类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打黑不易,打“伞”更难。董晴认为,在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过程中,“保护伞”往往因为公职人员的身份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甚至出现相互包庇、提前潜逃、找人顶包、对抗组织等恶劣情形。

因此,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五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

在具体工作中,通过纪法协作配合,扫黑与打“伞”同步推进,一旦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立即按照职责处置、核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同步立案、同步查处,相互移送相关证据,相互通报进展情况,进一步增强监督制约、配合衔接机制。

董晴还表示,在实际生活中,除了国家机关主动发现外,人民群众往往是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直接受害者,他们的报案、举报、控告也是线索的重要来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都可以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均应当接受,并进行初步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且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以便于他们了解处理结果。”董晴说。,

“打伞破网”是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的杀手锏。董晴直言,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关规定旨在铲除庇护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撕掉他们的“护身符”,剪破与黑恶势力交织在一起的各种“关系网”,让黑与恶无以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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