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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黑老大”出狱后需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期限不超过五年

发布时间:2022-05-04 来源:澎湃新闻

“黑老大”出狱后一般都需要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自5月1日起施行的反有组织犯罪法针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明确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应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

数据显示,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3644个,涉恶犯罪集团1167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3.7万人,缉拿目标逃犯5768人,43144名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处长陈远鑫直言,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批“黑老大”锒铛入狱,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但有时我们也看到另一种景象,“黑老大”出狱时,鞭炮震天响,豪车排满街,大摆宴席为“黑老大”接风洗尘。“黑老大”似乎又恢复了往日的“荣光”,人民群众不禁愕然。当然,这些“黑老大”不知悔改,接着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甚至再次入狱。

“对于这种现象,大家不禁反思,这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主观恶性较深,教育转化难度大。他们组织、领导犯罪组织的社会关系、动员能力也很强,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社会危险性更大,人民群众发现这些‘黑老大’管不了,反而更害怕。”陈远鑫认为,需要对这类罪犯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和重新犯罪的可能,在其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采取一定程度的监督管理和约束措施,以防止其重新犯罪,或者在其出现重新违法犯罪的苗头倾向时及时应对处理。

为此,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规定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陈远鑫提醒,并不是所有参加过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出狱后都要报告,法律只要求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黑老大”,即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判刑的罪犯报告。

与此同时,也不是对所有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都要报告。陈远鑫表示,在出狱前,公安机关会与监狱部门一起,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服刑期间改造表现对其社会危险性、再犯罪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对于那些在监狱里认真改造,真正洗心革面、痛改前非的“黑老大”,公安机关根据其服刑表现确认其不会再为非作恶、祸害社会,不需要报告的,也就不再要求其报告。

“公安机关对执行这一措施是慎重的,不是所有公安机关都可以要求出狱罪犯进行报告,法律规定的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即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以上公安机关,包括省级公安机关和公安部决定,县公安局或区公安分局是不能作这一决定的。”陈远鑫说,一旦被要求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就需要定期向公安机关汇报有关情况。

具体而言,“个人财产”包括个人拥有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汽车等财产。接受一定额度的现金、馈赠或者大额消费,公安机关也可以要求报告。此外,为了防止重操旧业,或者利用非法活动牟利,个人财产发生较大的变动也要报告。

“日常活动”是指个人重要的活动情况,如个人去向、从业情况、开办企业情况等。如果与原来的犯罪组织成员有不正常的往来,也会受到公安机关的关注。公安机关会对报告人员财产变动、本人日常活动情况及时关注,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的期限是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的五年内。陈远鑫表示,这个五年是从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在监狱里服刑的时间是不算的。“不超过五年”是指报告的最长期限是五年,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报告人员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在五年以下确定具体期限,要获得少于五年的报告期限,在监狱里就要有较好的改造表现才行。

“要是因为抗拒执行、心存侥幸不报告,或者疏忽不当回事不报告,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陈远鑫说,出现这种情况,公安机关会首先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如果警告后拒不改正的,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陈远鑫认为,要求罪犯出狱后报告日常活动和个人财产,也不仅仅是要管束罪犯,“国家规定这一制度,也是为了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做一个正常人,公安机关并不是简单的管束,有需要帮助的时候,他们也会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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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黑老大”出狱后需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期限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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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大”出狱后一般都需要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自5月1日起施行的反有组织犯罪法针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明确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应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

数据显示,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3644个,涉恶犯罪集团1167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3.7万人,缉拿目标逃犯5768人,43144名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处长陈远鑫直言,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批“黑老大”锒铛入狱,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但有时我们也看到另一种景象,“黑老大”出狱时,鞭炮震天响,豪车排满街,大摆宴席为“黑老大”接风洗尘。“黑老大”似乎又恢复了往日的“荣光”,人民群众不禁愕然。当然,这些“黑老大”不知悔改,接着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甚至再次入狱。

“对于这种现象,大家不禁反思,这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主观恶性较深,教育转化难度大。他们组织、领导犯罪组织的社会关系、动员能力也很强,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社会危险性更大,人民群众发现这些‘黑老大’管不了,反而更害怕。”陈远鑫认为,需要对这类罪犯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和重新犯罪的可能,在其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采取一定程度的监督管理和约束措施,以防止其重新犯罪,或者在其出现重新违法犯罪的苗头倾向时及时应对处理。

为此,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规定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陈远鑫提醒,并不是所有参加过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出狱后都要报告,法律只要求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黑老大”,即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判刑的罪犯报告。

与此同时,也不是对所有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都要报告。陈远鑫表示,在出狱前,公安机关会与监狱部门一起,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服刑期间改造表现对其社会危险性、再犯罪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对于那些在监狱里认真改造,真正洗心革面、痛改前非的“黑老大”,公安机关根据其服刑表现确认其不会再为非作恶、祸害社会,不需要报告的,也就不再要求其报告。

“公安机关对执行这一措施是慎重的,不是所有公安机关都可以要求出狱罪犯进行报告,法律规定的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即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以上公安机关,包括省级公安机关和公安部决定,县公安局或区公安分局是不能作这一决定的。”陈远鑫说,一旦被要求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就需要定期向公安机关汇报有关情况。

具体而言,“个人财产”包括个人拥有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汽车等财产。接受一定额度的现金、馈赠或者大额消费,公安机关也可以要求报告。此外,为了防止重操旧业,或者利用非法活动牟利,个人财产发生较大的变动也要报告。

“日常活动”是指个人重要的活动情况,如个人去向、从业情况、开办企业情况等。如果与原来的犯罪组织成员有不正常的往来,也会受到公安机关的关注。公安机关会对报告人员财产变动、本人日常活动情况及时关注,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的期限是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的五年内。陈远鑫表示,这个五年是从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在监狱里服刑的时间是不算的。“不超过五年”是指报告的最长期限是五年,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报告人员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在五年以下确定具体期限,要获得少于五年的报告期限,在监狱里就要有较好的改造表现才行。

“要是因为抗拒执行、心存侥幸不报告,或者疏忽不当回事不报告,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陈远鑫说,出现这种情况,公安机关会首先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如果警告后拒不改正的,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陈远鑫认为,要求罪犯出狱后报告日常活动和个人财产,也不仅仅是要管束罪犯,“国家规定这一制度,也是为了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做一个正常人,公安机关并不是简单的管束,有需要帮助的时候,他们也会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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