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犯罪的。在主观条件上,行为人原本没有犯罪故意,但基于引诱产生犯罪意图;在客观条件上,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六、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
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
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
行为人本没有实施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的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立即执行。
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的,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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