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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03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6月30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工作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新版《实施细则》)。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魏庆锋就新版《实施细则》重点内容做概要解读。

一、新版《实施细则》的框架结构

新版《实施细则》共分为6部分内容。一是总则,阐述了规范目的,指出了规范制定依据。二是量刑的指导原则,规定了指导量刑活动的4项原则。三是量刑的基本方法,规定了量刑方法、步骤,明确了判处罚金刑、适用缓刑的原则性规定。四是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列举了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等18种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五是常见犯罪的量刑,规范了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幅度、调节比例,以及判处罚金、适用缓刑的具体考量因素。六是附则,规定了本实施细则实施时间、冲突优先原则等内容。

二、新版《实施细则》的重点内容

新版《实施细则》在《量刑意见》的基础上,对量刑方法、常见量刑情节和常见犯罪的量刑进行更加细致的划分,主要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量刑的基本原则

新版《实施细则》保留原版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一致”“宽严相济”“量刑均衡”4个原则,并根据《量刑意见》对相关原则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使量刑活动更加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需求,更加契合天理、国法、人情。

(二)关于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的含义

新版《实施细则》许多条文涉及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的规定,三个名词比较容易混淆,在此着重解释一下它们的含义和相互之间的关系。

量刑起点,是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的起点刑罚期限,以诈骗罪为例,入罪数额是5000元,诈骗5000元就是基本犯罪构成的事实。如行为人诈骗他人财物达到8000元,达到入罪数额,根据新版《实施细则》,“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在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上述幅度含一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期限,在此幅度内所选择的确定期限就是量刑起点。

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其他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所确定的刑罚期限。如诈骗他人财物8000元,除了已经作为入罪条件的5000元之外,超出的3000元需要另外评价,即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根据新版《实施细则》,“犯罪数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额”。3000元需要增加二个月刑罚量,故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二个月得出的刑罚期限就是基准刑,如量刑起点十个月,基准刑则为十二个月。

宣告刑,是在基准刑基础上,将各种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后,被告人被实际被宣判的具体刑罚。如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坦白情节的,根据新版《实施细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在20%以下幅度内下调基准刑,即为被告人实际获得刑罚期限。基准刑为十二个月的,综合全案可减少2个月。

2.关于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量刑方法

量刑是缜密严肃、专业化的审判活动,量刑方法直接关系刑罚是否公平公正,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目前主要有定性分析、定量分析两种量刑方法。

所谓定性分析,是整体性判断刑罚量,即针对特定犯罪事实和情节等因素,直接判断刑罚量。其弊端是没有明确衡量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再犯可能性大小的标准,完全依赖法官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确定刑罚,不同办案法官对同一案件认识可能不同,案件处理结果的不确定性较大,容易引发“同案不同判”的质疑。

所谓定量分析,首先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化分析,确定基准刑,然后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解,依法确定宣告刑。这种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可检验性、可视化等优点,但要社会生活千变万化,案件情形错综复杂,新版《实施细则》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可能穷尽案件中影响量刑的各种情况,不能将其直接套用到个案中形成精确的最终刑罚。简单用数字运算处理案件中的复杂量刑情节,把握不好,就容易走极端,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偏离“天理、国法、人情”。

定性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各有优缺点,新版《实施细则》明确坚持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以确定量刑起点为例,如甲和乙均盗窃财物1600元,根据新版《实施细则》,盗窃公私财物1600元以上的,在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从确定量刑起点的过程看,首先进行定性分析,即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虽然二人盗窃金额一致,但甲盗窃的是他人支付医药费的救命钱,乙盗窃的较富裕人员的零花钱,甲行为的危害后果更重,再定量分析,即对甲乙均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在该幅度内甲的量刑起点要高于乙。

(三)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

新版《实施细则》与《量刑意见》一致,对23种常见犯罪量刑作出具体规定,在此重点介绍社会关注度高的几个问题。

1.关于醉驾的量刑规则。一是收缩量刑步骤。新版《实施细则》将分步量刑的适用刑种范围由“有期徒刑、拘役”缩小为“有期徒刑”。但目前醉驾已成为刑事第一大罪,刑罚虽为拘役,也有必要设置相关量刑规则,但仅仅明确醉驾缓刑、罚金规则,不再细化量刑步骤。如被告人醉驾,酒精含量为170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直接在2~3个月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二是明确缓刑条件。规定同时具有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组织追逐竞驶以及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的等两种以上违法情形,酒精含量达到25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等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关于醉驾不起诉、免刑等问题,社会公众十分关注,各种观点的分歧意见也较大,从宽和从严的呼声都有,全国全省“两会”上均有代表委员提出相关建议提案。省法院和省检察院正在就细化醉驾法律适用问题开展调研,将及时将调研成果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形成专门规范性文件。

2.关于个罪量刑起点的细化。新版《实施细则》按照新版《意见》确定量刑起点幅度,对确定量刑起点前提的基本犯罪构成,按照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标准予以设置,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标准明确合同诈骗罪的入罪标准为2万元,新版《实施细则》以2万元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犯罪金额。对司法解释授权省级法院自行确定入罪数额的罪名,则按照我省规定数额设置,如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将数额较大的标准限定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新版《实施细则》按照我省法院1600元的规定,确定量刑起点的犯罪金额。同时,对电信网络诈骗、强奸未成年人等犯罪采取更严标准。如规定诈骗犯罪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具有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等情形的,量刑起点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不具备上述情况的,数额没有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则严格按照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再如明确对奸淫幼女的从严惩处,对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关于个罪确定基准刑的依据。新版《意见》原则规定了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根据,授权各省级法、检对可增加刑罚量的具体情形细化,合理确定各种情形可增加的刑罚量。如《新版《意见》明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的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新版《实施细则》据此对具体情形进行细化,规定“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0.3克,增加一个月刑期”等情形。如被告人向他人贩卖海洛因6克,在确定量刑起点后,将所贩卖毒品数额的6克作为增加刑罚量刑的事实,即在量刑起点上基础上增加20个月,形成基准刑。

4.关于个罪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的依据。在基准刑的基础上,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形成宣告刑。量刑情节既包括坦白、认罪认罚从宽、赔偿等常见量刑情节,也有个案独有的量刑情节。其中,新版《实施细则》对新版《意见》设置的18种常见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进行细化,明确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刑事政策,对22种常见犯罪(危险驾驶罪除外)设置量刑情节,明确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

一是切实体现从严的一面。对特定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等情形从重处罚,尤其深度契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特殊保护专项的工作要求。在常见量刑情节中,如明确从严掌握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的从宽幅度。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人员的等情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在个罪情节中,如明确集资诈骗罪中集资参与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为从严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提供了规范支持。

二是切实体现从宽的一面。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犯罪后表现等因素设置从宽处罚情节,发挥政策感召力,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在常见量刑情节中,明确犯罪事实和行为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的从宽处罚幅度;犯罪事实和行为人均已被办案机关发觉,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还明确从侦查阶段到二审阶段不同环节认罪认罚的从宽调节比例,如侦查阶段认罪与二审阶段认罪相比,整体从宽比例从30%下降到10%以下,如二审阶段认罪认罚已经没有实际价值时,也可以不从宽。鲜明政策导向。还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特定情况的可以定罪免刑的几种情形。在个罪量刑情节中,明确盗窃罪中,“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等等。

5.关于个罪中罚金和缓刑条款。新版《实施细则》对个罪中罚金条款主要涉及罚金数额幅度,尤其刑法分则对个罪规定无限额罚金制时进行相关限定,增加罚金罚则的可操作性。如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判处5~50万元罚金,设置该幅度主要考虑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的5%—50%,案发往往系被告人无法归还资金等因素进行设置,避免高额罚金“空判”问题。同时,新版《实施细则》明确了个罪缓刑适用的具体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同时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综合判断,设置相应条件,如明确故意伤害罪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四)关于附则

对于前述23种犯罪以外其他判处有期徒刑的不常见犯罪案件,新版《实施细则》在附则中明确,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新版《实施细则》的内容较多,四川高院还将通过座谈、培训等方式进行广泛的交流,不断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提升量刑工作水平,切实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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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03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6月30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工作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新版《实施细则》)。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魏庆锋就新版《实施细则》重点内容做概要解读。

一、新版《实施细则》的框架结构

新版《实施细则》共分为6部分内容。一是总则,阐述了规范目的,指出了规范制定依据。二是量刑的指导原则,规定了指导量刑活动的4项原则。三是量刑的基本方法,规定了量刑方法、步骤,明确了判处罚金刑、适用缓刑的原则性规定。四是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列举了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等18种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五是常见犯罪的量刑,规范了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幅度、调节比例,以及判处罚金、适用缓刑的具体考量因素。六是附则,规定了本实施细则实施时间、冲突优先原则等内容。

二、新版《实施细则》的重点内容

新版《实施细则》在《量刑意见》的基础上,对量刑方法、常见量刑情节和常见犯罪的量刑进行更加细致的划分,主要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量刑的基本原则

新版《实施细则》保留原版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一致”“宽严相济”“量刑均衡”4个原则,并根据《量刑意见》对相关原则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使量刑活动更加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需求,更加契合天理、国法、人情。

(二)关于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的含义

新版《实施细则》许多条文涉及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的规定,三个名词比较容易混淆,在此着重解释一下它们的含义和相互之间的关系。

量刑起点,是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的起点刑罚期限,以诈骗罪为例,入罪数额是5000元,诈骗5000元就是基本犯罪构成的事实。如行为人诈骗他人财物达到8000元,达到入罪数额,根据新版《实施细则》,“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在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上述幅度含一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期限,在此幅度内所选择的确定期限就是量刑起点。

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其他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所确定的刑罚期限。如诈骗他人财物8000元,除了已经作为入罪条件的5000元之外,超出的3000元需要另外评价,即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根据新版《实施细则》,“犯罪数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额”。3000元需要增加二个月刑罚量,故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二个月得出的刑罚期限就是基准刑,如量刑起点十个月,基准刑则为十二个月。

宣告刑,是在基准刑基础上,将各种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后,被告人被实际被宣判的具体刑罚。如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坦白情节的,根据新版《实施细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在20%以下幅度内下调基准刑,即为被告人实际获得刑罚期限。基准刑为十二个月的,综合全案可减少2个月。

2.关于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量刑方法

量刑是缜密严肃、专业化的审判活动,量刑方法直接关系刑罚是否公平公正,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目前主要有定性分析、定量分析两种量刑方法。

所谓定性分析,是整体性判断刑罚量,即针对特定犯罪事实和情节等因素,直接判断刑罚量。其弊端是没有明确衡量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再犯可能性大小的标准,完全依赖法官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确定刑罚,不同办案法官对同一案件认识可能不同,案件处理结果的不确定性较大,容易引发“同案不同判”的质疑。

所谓定量分析,首先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化分析,确定基准刑,然后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解,依法确定宣告刑。这种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可检验性、可视化等优点,但要社会生活千变万化,案件情形错综复杂,新版《实施细则》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可能穷尽案件中影响量刑的各种情况,不能将其直接套用到个案中形成精确的最终刑罚。简单用数字运算处理案件中的复杂量刑情节,把握不好,就容易走极端,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偏离“天理、国法、人情”。

定性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各有优缺点,新版《实施细则》明确坚持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以确定量刑起点为例,如甲和乙均盗窃财物1600元,根据新版《实施细则》,盗窃公私财物1600元以上的,在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从确定量刑起点的过程看,首先进行定性分析,即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虽然二人盗窃金额一致,但甲盗窃的是他人支付医药费的救命钱,乙盗窃的较富裕人员的零花钱,甲行为的危害后果更重,再定量分析,即对甲乙均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在该幅度内甲的量刑起点要高于乙。

(三)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

新版《实施细则》与《量刑意见》一致,对23种常见犯罪量刑作出具体规定,在此重点介绍社会关注度高的几个问题。

1.关于醉驾的量刑规则。一是收缩量刑步骤。新版《实施细则》将分步量刑的适用刑种范围由“有期徒刑、拘役”缩小为“有期徒刑”。但目前醉驾已成为刑事第一大罪,刑罚虽为拘役,也有必要设置相关量刑规则,但仅仅明确醉驾缓刑、罚金规则,不再细化量刑步骤。如被告人醉驾,酒精含量为170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直接在2~3个月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二是明确缓刑条件。规定同时具有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组织追逐竞驶以及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的等两种以上违法情形,酒精含量达到25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等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关于醉驾不起诉、免刑等问题,社会公众十分关注,各种观点的分歧意见也较大,从宽和从严的呼声都有,全国全省“两会”上均有代表委员提出相关建议提案。省法院和省检察院正在就细化醉驾法律适用问题开展调研,将及时将调研成果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形成专门规范性文件。

2.关于个罪量刑起点的细化。新版《实施细则》按照新版《意见》确定量刑起点幅度,对确定量刑起点前提的基本犯罪构成,按照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标准予以设置,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标准明确合同诈骗罪的入罪标准为2万元,新版《实施细则》以2万元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犯罪金额。对司法解释授权省级法院自行确定入罪数额的罪名,则按照我省规定数额设置,如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将数额较大的标准限定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新版《实施细则》按照我省法院1600元的规定,确定量刑起点的犯罪金额。同时,对电信网络诈骗、强奸未成年人等犯罪采取更严标准。如规定诈骗犯罪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具有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等情形的,量刑起点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不具备上述情况的,数额没有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则严格按照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再如明确对奸淫幼女的从严惩处,对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关于个罪确定基准刑的依据。新版《意见》原则规定了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根据,授权各省级法、检对可增加刑罚量的具体情形细化,合理确定各种情形可增加的刑罚量。如《新版《意见》明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的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新版《实施细则》据此对具体情形进行细化,规定“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0.3克,增加一个月刑期”等情形。如被告人向他人贩卖海洛因6克,在确定量刑起点后,将所贩卖毒品数额的6克作为增加刑罚量刑的事实,即在量刑起点上基础上增加20个月,形成基准刑。

4.关于个罪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的依据。在基准刑的基础上,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形成宣告刑。量刑情节既包括坦白、认罪认罚从宽、赔偿等常见量刑情节,也有个案独有的量刑情节。其中,新版《实施细则》对新版《意见》设置的18种常见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进行细化,明确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刑事政策,对22种常见犯罪(危险驾驶罪除外)设置量刑情节,明确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

一是切实体现从严的一面。对特定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等情形从重处罚,尤其深度契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特殊保护专项的工作要求。在常见量刑情节中,如明确从严掌握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的从宽幅度。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人员的等情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在个罪情节中,如明确集资诈骗罪中集资参与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为从严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提供了规范支持。

二是切实体现从宽的一面。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犯罪后表现等因素设置从宽处罚情节,发挥政策感召力,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在常见量刑情节中,明确犯罪事实和行为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的从宽处罚幅度;犯罪事实和行为人均已被办案机关发觉,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还明确从侦查阶段到二审阶段不同环节认罪认罚的从宽调节比例,如侦查阶段认罪与二审阶段认罪相比,整体从宽比例从30%下降到10%以下,如二审阶段认罪认罚已经没有实际价值时,也可以不从宽。鲜明政策导向。还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特定情况的可以定罪免刑的几种情形。在个罪量刑情节中,明确盗窃罪中,“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等等。

5.关于个罪中罚金和缓刑条款。新版《实施细则》对个罪中罚金条款主要涉及罚金数额幅度,尤其刑法分则对个罪规定无限额罚金制时进行相关限定,增加罚金罚则的可操作性。如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判处5~50万元罚金,设置该幅度主要考虑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的5%—50%,案发往往系被告人无法归还资金等因素进行设置,避免高额罚金“空判”问题。同时,新版《实施细则》明确了个罪缓刑适用的具体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同时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综合判断,设置相应条件,如明确故意伤害罪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四)关于附则

对于前述23种犯罪以外其他判处有期徒刑的不常见犯罪案件,新版《实施细则》在附则中明确,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新版《实施细则》的内容较多,四川高院还将通过座谈、培训等方式进行广泛的交流,不断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提升量刑工作水平,切实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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