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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反舞弊经典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2-07-04

某工商局局长甲,碍于情面一直不好意思直接收受其下属的财物,遂教唆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妻子乙收受了财物,共计10万余元。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成立受贿罪的直接正犯,乙成立受贿罪的帮助犯。对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收受”,应做规范的扩大理解,不能认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上去接钱的物理动作,才能被评价为“收受”。本案中,丈夫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论他让谁去帮他收钱,都体现了其自身的职务与财物的交换性,可直接将这种行为评价为受贿罪中的“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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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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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成立受贿罪的直接正犯,乙成立受贿罪的帮助犯。对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收受”,应做规范的扩大理解,不能认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上去接钱的物理动作,才能被评价为“收受”。本案中,丈夫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论他让谁去帮他收钱,都体现了其自身的职务与财物的交换性,可直接将这种行为评价为受贿罪中的“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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