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录
手机版
小程序
刑事专栏
司法机构
个人中心
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百万级法律知识库
发布时间:2022-07-04 16:16:17
某工商局局长甲,碍于情面一直不好意思直接收受其下属的财物,遂教唆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妻子乙收受了财物,共计10万余元。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成立受贿罪的直接正犯,乙成立受贿罪的帮助犯。对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收受”,应做规范的扩大理解,不能认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上去接钱的物理动作,才能被评价为“收受”。本案中,丈夫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论他让谁去帮他收钱,都体现了其自身的职务与财物的交换性,可直接将这种行为评价为受贿罪中的“收受”。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5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