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驾驶人主观因素和道路、天气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交通肇事案件仍然常有发生。甚至道路上往来的每一个行人、行驶的每一辆车都可能对道路交通安全形成巨大的影响。一旦成立交通肇事犯罪,面临的就是严峻的刑事处罚,对于判处、的行为,并不难以理解,那是什么意思呢?
律师解答:
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被判处适用的被告人,不再采用羁押的方式执行刑罚,而是对其设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在考验内遵守规定的,就不执行所判刑罚。
因此,不代表无罪,而是对被告人设置考验期。在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但如果其在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的,则撤销,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依据: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六条 【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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