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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批上门听证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8-18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韦某现申请立案监督上门听证案

【关键词】

立案监督 疑难复杂 内外协作

【要旨】

对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由院领导组建办案组包案办理,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主动联合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等有关人员参与办理,邀请申诉人亲友、村委会等人员参加听证,以上门听证的方式逐一解答申诉人的诉求,回应公众的质疑,同步开展帮扶济困工作,有利于消弭对抗、化解矛盾,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申诉人韦某现,系原案死者韦某局的近亲属(同胞兄弟)。

2018年5月3日3时许,原案死者韦某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某休闲馆消费后,从该馆三楼过道离开时,不慎从门侧窗台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南公兴不立字〔2022〕0000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韦某现不服,于2022年3月3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组织上门听证情况】

审查办理。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决定由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包案,组建“包案领导+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办案组模式进行审查办理。办案组调取原案案卷证据材料,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充分听取申诉人、公安机关原案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核实尸体检验情况、案发现场勘验等情况,经研究讨论一致认为,现有证据证明韦某局的死亡后果系高空坠落所致,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听证准备。考虑申诉人居住地与案发地相分离,横跨“两市两县(区)”(南宁市兴宁区、河池市都安县),存在交通不便的实际情况,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法律援助律师作为听证员,于2022年3月18日到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人民政府开展上门听证,同时邀请公安机关原案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员、申诉人的亲友、村委会成员等相关人员一同参加听证,将听证会工作做实做细,切实增加释法说理工作合力。

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申诉人诉称韦某局系因被人推下楼而导致死亡,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其反映的案件线索不予立案存在错误,同时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一直都没有主动通知死者家属,导致家属未及时得知死者情况。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承办人就检察机关对案件调查核实、审查办理等情况详细解释说明,公安机关原案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员逐一进行回应说明,并通过多媒体形式展示案发现场勘验等情况。

听证员分别询问申诉人、公安机关原案件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员,认真听取意见,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难以认定凶杀的动机等因素;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来看,无法认定具有刑事案件因素。根据以上听证意见,经评议一致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最后,主持人结合听证意见,又对申诉人进行诚挚的心理抚慰,表示会充分考虑死者近亲属家庭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关心帮扶。

听证结束后,申诉人及其亲友卢某生、参加听证的村干部均表示对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疑问已消除,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申诉人表示不再就该案向检察机关或其他单位信访申诉,愿意息诉息访。随后,检察机关根据死者母亲生活存在困难的实际,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典型意义】

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检察机关围绕申诉人反映的焦点问题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认真审查办理、深入调查核实基础上,联合原办案机关、鉴定机构等开展上门听证,邀请申诉人亲友、村委会等有关人员一同参与听证,将“法、理、情”有机结合,既增强了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又形成了息诉化解矛盾合力。同时对人民群众关心的急难愁盼问题,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沟通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妥善解决,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王某发刑事申诉上门听证案

【关键词】

刑事申诉 内外联动 多元救助

【要旨】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领导包案+上门听证+司法救助”方式,压实院领导包案责任,将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在首办环节、问题解决在基层。检察机关主动将矛盾化解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中,依托“府检联动”平台,延伸司法救助工作触角,建立完善多元救助新格局,有利于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基本案情】

申诉人王某发,系汤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明之弟。

2021年2月9日,被告人汤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沿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街道由南向北行驶,途经荻港镇街道某路段时,车辆与同向行人王某明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明重伤一级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2月17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王某发不服,以被告人汤某交通肇事逃逸、情节恶劣、事发后未给予足额赔偿以及法院量刑过轻为由,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组织上门听证情况】

审查办理。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决定由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包案办理,控告申诉、刑事检察等部门协作配合调阅原案卷宗、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原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经走访了解得知,王某发提出申诉的主要原因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偏差,且被害人王某明昏迷不醒,生活不能自理,后期治疗费用巨大,生活面临严重困难。

听证准备。为进一步了解申诉案件背后的症结,检察机关先后2次走访王某明所在村委会及就诊医院,了解到王某明系农村“五保户”,无经济来源,案发后一直重伤昏迷,在医院治疗期间,医药费、护理费等均由王某发承担。王某发本人表示,王某明后续治疗时间和费用、康复费用等不确定因素,让其“步履维艰”。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经征得申诉人同意,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将听证会的地点“搬”到了王某发家里,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担任主持人,并邀请两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听证员。听证会前,承办人就相关案情与听证员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

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王某发充分陈述申诉理由,承办人详细介绍案件审查情况,深刻剖析争议焦点,耐心解释法院判决作出的法律依据。听证员就王某发关切的原案被告人自首认定、具体量刑等问题,结合法理、情理逐一答疑解惑,并将相关法律条文向王某发出示。听证员指出,汤某虽案发后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但其在朋友的劝说下,在离案发现场不远处,主动将车停下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安徽省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法院判决综合考虑事故责任认定、自首、未足额赔偿等情节,对汤某的量刑并无不当。王某发表示,没想到检察机关会主动上门,对他的诉求逐一答复,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愿意息诉息访。

听证结束后,王某发的“法结”打开了,但是其肩上的生活重担还未卸下,王某明的后续治疗费用远超过王某发的承受能力,每月仅护理、床位等费用高达1万余元,因案致贫的状况亟需救助和帮扶。随后,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审查决定联合繁昌区人民法院共同开展司法救助。此外,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还依托“府检联动”平台,积极会同区民政局、当地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就王某明相关治疗费用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决定免除其前期拖欠的医药费、床位费等费用1万余元,同时还决定不再收取后期产生的相关费用。

【典型意义】

上门听证前开展深入的走访调查,了解申诉人现实信访动态,掌握影响矛盾息诉化解的症结,在申诉人家里引入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逐一回应申诉人的诉求,让公平正义以申诉人“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推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积极主动将司法救助融入国家救助体系大格局,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以“我管”促“都管”,不断提升司法救助工作质效,真正解决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王某迎控告上门听证案

【关键词】

控告违法 异地协作 跨省听证

【要旨】

对因信息不对称,申诉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检察办案不理解引发信访的,检察机关应积极主动与信访人沟通联系,积极回应申诉人诉求。对申诉人在外地或联系不畅的,上下级检察机关一体联动,主动加强与信访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协作,采取上门公开听证等方式开展释法说理,极大减轻了申诉人维权成本,推动实现息诉息访。

【基本案情】

申诉人王某迎,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系原审被告人王某的同胞姐姐。

2021年12月,王某迎通过来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反映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宋某、王某(信访人王某迎胞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过程中,故意将宋某、王某分案起诉,人为制造“一案两诉”,存在违法办案行为。

【组织上门听证情况】

审查办理。2022年1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检转交的王某迎申诉信后,要求九江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化解矛盾,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成立院领导作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包案办理。办案组调阅宋某、王某等人案件相关案卷材料,听取原案承办人对案件办理过程的介绍,经审查认为,原案承办人在已查明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先后对宋某、王某等人向法院提起公诉并追诉相关犯罪单位和责任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办案情形。

听证准备。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包案领导拟在约谈申诉人王某迎后,以公开听证会方式释法说理,但王某迎具有一定对立情绪,拒接办案组电话。鉴于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要求九江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主动开展息诉化解工作,同时积极与安徽检察机关沟通联系,争取支持。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办案组最终联系上王某迎,并征得其同意举行上门听证。

公开听证。2022年3月16日,濂溪区人民检察院包案领导带领办案组成员、听证员一行人,赶赴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次日,在该院听证室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紧紧围绕王某迎控告检察机关存在违法办案行为的诉求,承办人详细进行释法说理,阐明因宋某和王某归案时间不同、诉讼过程不同,造成两人分案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又进一步解释法院判决对宋某、王某的定罪量刑等问题。听证员指出,检察机关千里迢迢赶赴申诉人住地开展公开听证,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希望申诉人能够感受得到;随后又结合申诉人的诉求、法院审理情况,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进行客观中立分析评判,从“法、理、情”不同角度,一步一步消除王某迎的疑虑。王某迎当场表示不再申诉控告。

【典型意义】

以“如我在诉”的境界和“求极致”的精神,用心用情办好每一封群众来信,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应有之义。对于“三跨三分离”案件,案发地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上下协同、密切配合,属地检察机关主动配合,一体联动,将矛盾化解在首办环节、问题解决在属地,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践行,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熊某某刑事申诉上门听证案

【关键词】

刑事申诉 小案精办 衔接机制

【要旨】

对一些久诉不息、确需解开“心结”,且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申诉人,检察机关应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进村下乡,把听证室“搬”到申诉人所在地,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开展释法说理,提升听证质效,全力推动“案结事了、事心双解”,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当地。

【基本案情】

申诉人熊某某,女,78岁,系原案被害人。

2018年2月,刘某某擅自将村边52棵杨树砍伐卖掉,获利4000余元,熊某某认为涉案树木系其所有,二人由此发生争执,后熊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7月12日,河北省深州市公安局对刘某某立案侦查,同年10月19日以涉嫌盗伐林木罪将刘某某移送审查起诉。深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熊某某不服,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期间又多次到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信访申诉。

【组织上门听证情况】

审查办理。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决定由该院副检察长包案办理,承办人全面审查原案案卷材料,认真听取申诉人的申诉,核实相关证据,并多次到申诉人所在镇、村进行走访调查。经审查认为,涉案树木年代久远,林权不清,定案证据不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但因熊某某年事已高,且对法律认识理解存在一定偏差,加之较为执着,期间两级检察机关多次做工作,熊某某均拒绝接受。

听证准备。考虑熊某某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边无人照顾,案件又事发邻里之间,且已经造成较深积怨,检察机关和申诉人之间“背对背”做工作较难化解,决定采取上门听证方式,检察机关与申诉人、原案被不起诉人当面释法说理。经征得熊某某同意,衡水检察机关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担任听证员,多名属地党政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村民代表参与听证。

公开听证。2022年2月18日,听证会在申诉人所在地的镇政府会议室举行。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担任主持人,原办案检察官、承办人详细介绍了案情并阐述了法律依据和理由,申诉人充分陈述了申诉理由。原案承办检察官指出,综合全案证据,原案双方均有证人证明涉案树木归其所有,且都无书证佐证,涉案地点所采伐树木的所有权归属不能确定,不能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同样也不能认定涉嫌盗窃罪。针对申诉人提出的涉案地块为其家承包地树木理应归她等问题,承办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逐一做了回应。听证员与申诉人进行深入沟通交流,指出根据林业局证明涉案林木不需办理采伐证,且出材蓄积为4.5立方米,不构成滥伐林木罪,一致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听证会中,所在村干部介绍了申诉人家庭情况和面临的实际困难。最后,主持人站在维护邻里和谐角度,进行了必要的法治宣讲。申诉人当场表示接受听证会意见。

听证会结束后,衡水检察机关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申诉人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生活比较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熊某某表示不会信访申诉,要好好地过日子。鉴于该案化解的良好效果,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与镇政府商讨制定了建立司法救助衔接机制的意见,将“办理一案,惠及一方”的理念融入到司法办案全过程中。

【典型意义】

“小案”透视大民生,“精办”展现法理情。厚植为民情怀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对因邻里纠纷等原因而引发的案件,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办案的根本标准,通过上门听证方式审查办理,把“法理”讲清、把“事理”讲明、把“情理”讲透,是以“止于至善”的标准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体现。将“办理一案,惠及一方”的理念融入到司法办案全过程,更是体现了检察机关做实做细信访矛盾诉源治理的能动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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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批上门听证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8-18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韦某现申请立案监督上门听证案

【关键词】

立案监督 疑难复杂 内外协作

【要旨】

对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由院领导组建办案组包案办理,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主动联合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等有关人员参与办理,邀请申诉人亲友、村委会等人员参加听证,以上门听证的方式逐一解答申诉人的诉求,回应公众的质疑,同步开展帮扶济困工作,有利于消弭对抗、化解矛盾,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申诉人韦某现,系原案死者韦某局的近亲属(同胞兄弟)。

2018年5月3日3时许,原案死者韦某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某休闲馆消费后,从该馆三楼过道离开时,不慎从门侧窗台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南公兴不立字〔2022〕0000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韦某现不服,于2022年3月3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组织上门听证情况】

审查办理。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决定由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包案,组建“包案领导+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办案组模式进行审查办理。办案组调取原案案卷证据材料,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充分听取申诉人、公安机关原案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核实尸体检验情况、案发现场勘验等情况,经研究讨论一致认为,现有证据证明韦某局的死亡后果系高空坠落所致,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听证准备。考虑申诉人居住地与案发地相分离,横跨“两市两县(区)”(南宁市兴宁区、河池市都安县),存在交通不便的实际情况,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法律援助律师作为听证员,于2022年3月18日到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人民政府开展上门听证,同时邀请公安机关原案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员、申诉人的亲友、村委会成员等相关人员一同参加听证,将听证会工作做实做细,切实增加释法说理工作合力。

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申诉人诉称韦某局系因被人推下楼而导致死亡,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其反映的案件线索不予立案存在错误,同时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一直都没有主动通知死者家属,导致家属未及时得知死者情况。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承办人就检察机关对案件调查核实、审查办理等情况详细解释说明,公安机关原案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员逐一进行回应说明,并通过多媒体形式展示案发现场勘验等情况。

听证员分别询问申诉人、公安机关原案件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员,认真听取意见,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难以认定凶杀的动机等因素;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来看,无法认定具有刑事案件因素。根据以上听证意见,经评议一致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最后,主持人结合听证意见,又对申诉人进行诚挚的心理抚慰,表示会充分考虑死者近亲属家庭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关心帮扶。

听证结束后,申诉人及其亲友卢某生、参加听证的村干部均表示对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疑问已消除,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申诉人表示不再就该案向检察机关或其他单位信访申诉,愿意息诉息访。随后,检察机关根据死者母亲生活存在困难的实际,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典型意义】

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检察机关围绕申诉人反映的焦点问题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认真审查办理、深入调查核实基础上,联合原办案机关、鉴定机构等开展上门听证,邀请申诉人亲友、村委会等有关人员一同参与听证,将“法、理、情”有机结合,既增强了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又形成了息诉化解矛盾合力。同时对人民群众关心的急难愁盼问题,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沟通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妥善解决,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王某发刑事申诉上门听证案

【关键词】

刑事申诉 内外联动 多元救助

【要旨】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领导包案+上门听证+司法救助”方式,压实院领导包案责任,将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在首办环节、问题解决在基层。检察机关主动将矛盾化解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中,依托“府检联动”平台,延伸司法救助工作触角,建立完善多元救助新格局,有利于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基本案情】

申诉人王某发,系汤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明之弟。

2021年2月9日,被告人汤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沿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街道由南向北行驶,途经荻港镇街道某路段时,车辆与同向行人王某明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明重伤一级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2月17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王某发不服,以被告人汤某交通肇事逃逸、情节恶劣、事发后未给予足额赔偿以及法院量刑过轻为由,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组织上门听证情况】

审查办理。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决定由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包案办理,控告申诉、刑事检察等部门协作配合调阅原案卷宗、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原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经走访了解得知,王某发提出申诉的主要原因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偏差,且被害人王某明昏迷不醒,生活不能自理,后期治疗费用巨大,生活面临严重困难。

听证准备。为进一步了解申诉案件背后的症结,检察机关先后2次走访王某明所在村委会及就诊医院,了解到王某明系农村“五保户”,无经济来源,案发后一直重伤昏迷,在医院治疗期间,医药费、护理费等均由王某发承担。王某发本人表示,王某明后续治疗时间和费用、康复费用等不确定因素,让其“步履维艰”。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经征得申诉人同意,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将听证会的地点“搬”到了王某发家里,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担任主持人,并邀请两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听证员。听证会前,承办人就相关案情与听证员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

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王某发充分陈述申诉理由,承办人详细介绍案件审查情况,深刻剖析争议焦点,耐心解释法院判决作出的法律依据。听证员就王某发关切的原案被告人自首认定、具体量刑等问题,结合法理、情理逐一答疑解惑,并将相关法律条文向王某发出示。听证员指出,汤某虽案发后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但其在朋友的劝说下,在离案发现场不远处,主动将车停下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安徽省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法院判决综合考虑事故责任认定、自首、未足额赔偿等情节,对汤某的量刑并无不当。王某发表示,没想到检察机关会主动上门,对他的诉求逐一答复,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愿意息诉息访。

听证结束后,王某发的“法结”打开了,但是其肩上的生活重担还未卸下,王某明的后续治疗费用远超过王某发的承受能力,每月仅护理、床位等费用高达1万余元,因案致贫的状况亟需救助和帮扶。随后,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审查决定联合繁昌区人民法院共同开展司法救助。此外,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还依托“府检联动”平台,积极会同区民政局、当地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就王某明相关治疗费用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决定免除其前期拖欠的医药费、床位费等费用1万余元,同时还决定不再收取后期产生的相关费用。

【典型意义】

上门听证前开展深入的走访调查,了解申诉人现实信访动态,掌握影响矛盾息诉化解的症结,在申诉人家里引入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逐一回应申诉人的诉求,让公平正义以申诉人“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推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积极主动将司法救助融入国家救助体系大格局,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以“我管”促“都管”,不断提升司法救助工作质效,真正解决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王某迎控告上门听证案

【关键词】

控告违法 异地协作 跨省听证

【要旨】

对因信息不对称,申诉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检察办案不理解引发信访的,检察机关应积极主动与信访人沟通联系,积极回应申诉人诉求。对申诉人在外地或联系不畅的,上下级检察机关一体联动,主动加强与信访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协作,采取上门公开听证等方式开展释法说理,极大减轻了申诉人维权成本,推动实现息诉息访。

【基本案情】

申诉人王某迎,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系原审被告人王某的同胞姐姐。

2021年12月,王某迎通过来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反映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宋某、王某(信访人王某迎胞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过程中,故意将宋某、王某分案起诉,人为制造“一案两诉”,存在违法办案行为。

【组织上门听证情况】

审查办理。2022年1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检转交的王某迎申诉信后,要求九江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化解矛盾,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成立院领导作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包案办理。办案组调阅宋某、王某等人案件相关案卷材料,听取原案承办人对案件办理过程的介绍,经审查认为,原案承办人在已查明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先后对宋某、王某等人向法院提起公诉并追诉相关犯罪单位和责任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办案情形。

听证准备。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包案领导拟在约谈申诉人王某迎后,以公开听证会方式释法说理,但王某迎具有一定对立情绪,拒接办案组电话。鉴于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要求九江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主动开展息诉化解工作,同时积极与安徽检察机关沟通联系,争取支持。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办案组最终联系上王某迎,并征得其同意举行上门听证。

公开听证。2022年3月16日,濂溪区人民检察院包案领导带领办案组成员、听证员一行人,赶赴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次日,在该院听证室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紧紧围绕王某迎控告检察机关存在违法办案行为的诉求,承办人详细进行释法说理,阐明因宋某和王某归案时间不同、诉讼过程不同,造成两人分案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又进一步解释法院判决对宋某、王某的定罪量刑等问题。听证员指出,检察机关千里迢迢赶赴申诉人住地开展公开听证,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希望申诉人能够感受得到;随后又结合申诉人的诉求、法院审理情况,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进行客观中立分析评判,从“法、理、情”不同角度,一步一步消除王某迎的疑虑。王某迎当场表示不再申诉控告。

【典型意义】

以“如我在诉”的境界和“求极致”的精神,用心用情办好每一封群众来信,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应有之义。对于“三跨三分离”案件,案发地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上下协同、密切配合,属地检察机关主动配合,一体联动,将矛盾化解在首办环节、问题解决在属地,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践行,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熊某某刑事申诉上门听证案

【关键词】

刑事申诉 小案精办 衔接机制

【要旨】

对一些久诉不息、确需解开“心结”,且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申诉人,检察机关应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进村下乡,把听证室“搬”到申诉人所在地,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开展释法说理,提升听证质效,全力推动“案结事了、事心双解”,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当地。

【基本案情】

申诉人熊某某,女,78岁,系原案被害人。

2018年2月,刘某某擅自将村边52棵杨树砍伐卖掉,获利4000余元,熊某某认为涉案树木系其所有,二人由此发生争执,后熊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7月12日,河北省深州市公安局对刘某某立案侦查,同年10月19日以涉嫌盗伐林木罪将刘某某移送审查起诉。深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熊某某不服,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期间又多次到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信访申诉。

【组织上门听证情况】

审查办理。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决定由该院副检察长包案办理,承办人全面审查原案案卷材料,认真听取申诉人的申诉,核实相关证据,并多次到申诉人所在镇、村进行走访调查。经审查认为,涉案树木年代久远,林权不清,定案证据不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但因熊某某年事已高,且对法律认识理解存在一定偏差,加之较为执着,期间两级检察机关多次做工作,熊某某均拒绝接受。

听证准备。考虑熊某某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边无人照顾,案件又事发邻里之间,且已经造成较深积怨,检察机关和申诉人之间“背对背”做工作较难化解,决定采取上门听证方式,检察机关与申诉人、原案被不起诉人当面释法说理。经征得熊某某同意,衡水检察机关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担任听证员,多名属地党政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村民代表参与听证。

公开听证。2022年2月18日,听证会在申诉人所在地的镇政府会议室举行。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担任主持人,原办案检察官、承办人详细介绍了案情并阐述了法律依据和理由,申诉人充分陈述了申诉理由。原案承办检察官指出,综合全案证据,原案双方均有证人证明涉案树木归其所有,且都无书证佐证,涉案地点所采伐树木的所有权归属不能确定,不能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同样也不能认定涉嫌盗窃罪。针对申诉人提出的涉案地块为其家承包地树木理应归她等问题,承办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逐一做了回应。听证员与申诉人进行深入沟通交流,指出根据林业局证明涉案林木不需办理采伐证,且出材蓄积为4.5立方米,不构成滥伐林木罪,一致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听证会中,所在村干部介绍了申诉人家庭情况和面临的实际困难。最后,主持人站在维护邻里和谐角度,进行了必要的法治宣讲。申诉人当场表示接受听证会意见。

听证会结束后,衡水检察机关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申诉人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生活比较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熊某某表示不会信访申诉,要好好地过日子。鉴于该案化解的良好效果,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与镇政府商讨制定了建立司法救助衔接机制的意见,将“办理一案,惠及一方”的理念融入到司法办案全过程中。

【典型意义】

“小案”透视大民生,“精办”展现法理情。厚植为民情怀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对因邻里纠纷等原因而引发的案件,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办案的根本标准,通过上门听证方式审查办理,把“法理”讲清、把“事理”讲明、把“情理”讲透,是以“止于至善”的标准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体现。将“办理一案,惠及一方”的理念融入到司法办案全过程,更是体现了检察机关做实做细信访矛盾诉源治理的能动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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