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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监局就矿山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10-12 来源:澎湃新闻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于官网发布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

澎湃新闻注意到,《办法》共六章35条内容,对矿山事故等级认定、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等关键环节进行了规范。

在事故等级认定部分中,《办法》主要规定了事故分级、伤亡认定、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以及事故等级认定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与事故矿山企业有所属关系的医疗机构应当回避;此外,还明确了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内容、审核程序等。

对事故报告环节,《办法》明确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矿山瞒报、谎报事故举报信息后的做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涉及人员死亡的矿山瞒报、谎报事故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对核查难度大、本级政府难以推进的,要及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汇报并提请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并依规开展事故调查。

此外针对以往有的矿山企业故意瞒报、谎报伤亡人数,造成事故等级认定不准的情况,《办法》规定,在救援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核实事故伤亡人数,并将核查结果及时上报,有利于下一步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事故调查环节,《办法》明确规定,重大及以下煤矿事故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牵头组织调查,重大及以下非煤矿山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直接调查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对于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同时,还对事故调查组成员组成和事故调查组组长职责、事故报告时限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要求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原则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专家组组长应当聘请事故地区以外人员担任,且事故地区以外专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

《办法》还规定,较大及以下等级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按程序结案。同时按照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要求,要求事故结案后1年内,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应当组织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相应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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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注意到,《办法》共六章35条内容,对矿山事故等级认定、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等关键环节进行了规范。

在事故等级认定部分中,《办法》主要规定了事故分级、伤亡认定、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以及事故等级认定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与事故矿山企业有所属关系的医疗机构应当回避;此外,还明确了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内容、审核程序等。

对事故报告环节,《办法》明确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矿山瞒报、谎报事故举报信息后的做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涉及人员死亡的矿山瞒报、谎报事故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对核查难度大、本级政府难以推进的,要及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汇报并提请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并依规开展事故调查。

此外针对以往有的矿山企业故意瞒报、谎报伤亡人数,造成事故等级认定不准的情况,《办法》规定,在救援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核实事故伤亡人数,并将核查结果及时上报,有利于下一步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事故调查环节,《办法》明确规定,重大及以下煤矿事故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牵头组织调查,重大及以下非煤矿山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直接调查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对于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同时,还对事故调查组成员组成和事故调查组组长职责、事故报告时限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要求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原则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专家组组长应当聘请事故地区以外人员担任,且事故地区以外专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

《办法》还规定,较大及以下等级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按程序结案。同时按照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要求,要求事故结案后1年内,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应当组织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相应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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