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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纳入医保支付

发布时间:2023-03-14 来源:正义网

针对“将互联网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费用纳入医保结算体系”的建议,国家医保局近日答复,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

  国家医保局表示,符合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框架下,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

  在收费方面,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远程会诊等“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公立医疗机构或其所在地区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患者接受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

  此外,国家医保局强调,将“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结算明细、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门诊病历等信息纳入智能监控范围,加强对“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的引导和审核,实现基金监管向大数据全方位、全流程、全环节智能监控转变。运用音频、视频等形式查验“互联网+”医疗服务接诊医生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诊察费和药品费予以拒付,并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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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医保局表示,符合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框架下,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

  在收费方面,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远程会诊等“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公立医疗机构或其所在地区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患者接受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

  此外,国家医保局强调,将“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结算明细、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门诊病历等信息纳入智能监控范围,加强对“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的引导和审核,实现基金监管向大数据全方位、全流程、全环节智能监控转变。运用音频、视频等形式查验“互联网+”医疗服务接诊医生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诊察费和药品费予以拒付,并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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