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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人为救孙子砍伤醉汉,检方: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23-05-21 来源:正义网

  5月19日,记者从海南“7旬老人为保护孙儿砍伤酒后闹事者获刑”一案当事老人杨成杰的辩护律师处获悉,19日,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成杰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其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非常高兴。”杨成杰告诉记者,19日上午他们在临高县检察院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对方工作人员对自己进行了赔礼道歉。“历时三年,终于无罪。感谢社会各界和媒体的关注!”

  

  ↑出狱后的杨成杰

  案情回顾:

  7旬老人为护孙儿

  砍伤酒后闹事者

  2017年8月31日,临高县得位村70岁的杨成杰为保护9岁孙儿,拿起钩刀砍伤杨某全致轻伤一级。同年9月12日,杨成杰被警方行政拘留(因年龄超过70岁不执行)并处以500元罚款。2019年,杨成杰被刑拘。2020年5月,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临高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成杰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原告5.7万元。杨成杰上诉后,2021年3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杨成杰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原告5.7万元,罪名维持故意伤害罪不变。

  2022年6月,海南二中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决定。该案再审期间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2023年4月19日,临高县法院裁定,准许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最新判决: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2023年5月19日,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检方经依法审查:被不起诉人杨成杰与被害人杨某全曾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2017年8月31日14时许,杨某全酒后骑车载其女儿杨某丽来到临城镇德老村委会得位村杨成杰家附近时,停车捡起石头打砸杨成杰家厨房。杨成杰孙子杨某冰出门查看,杨某全拿着石头追赶杨某冰。

  杨成杰闻讯后持钩刀追出门去赶杨某全,杨成杰追至其家门口附近一小竹林处时看到杨某全正用双手掐着杨某冰的脖子,杨成杰叫杨某全松手,但杨某全不肯松开手,杨成杰便持刀上前砍杨某全,杨某全被砍了一刀后就放开杨某冰,杨成杰再砍杨某全几刀后,杨某全就倒在地上。杨某全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杨某全全身多处受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受访者供图

  据此,临高县检察院对该不起诉决定作出说明。检方指出,杨成杰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杨成杰的孙子杨某冰时年仅九岁,杨某全的行为对杨某冰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现实危险且情势紧迫。

  从不法侵害的持续状态看,杨成杰砍击第一刀后,尽管杨某全松开掐住杨某冰脖子的手,但立足于杨成杰当时所处具体情境和恐慌、紧张的心理,认为杨某全的不法侵害仍有继续进行的可能符合当时境况,为防止不法侵害人的继续侵害,其继续持刀砍击杨某全,符合一般人的心理和行为反应。

  检方还表示,杨成杰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该案证据看,杨成杰对杨某全进行了制止,但杨某全拒不松手,杨成杰才持刀砍击杨某全,且砍击的是杨某全的四肢,并未针对要害部位,可见杨成杰的反击行为具有一定的节制,尽管造成杨某全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但没有造成重伤后果或其他重大损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成杰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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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人为救孙子砍伤醉汉,检方: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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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9日,记者从海南“7旬老人为保护孙儿砍伤酒后闹事者获刑”一案当事老人杨成杰的辩护律师处获悉,19日,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成杰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其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非常高兴。”杨成杰告诉记者,19日上午他们在临高县检察院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对方工作人员对自己进行了赔礼道歉。“历时三年,终于无罪。感谢社会各界和媒体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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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7旬老人为护孙儿

  砍伤酒后闹事者

  2017年8月31日,临高县得位村70岁的杨成杰为保护9岁孙儿,拿起钩刀砍伤杨某全致轻伤一级。同年9月12日,杨成杰被警方行政拘留(因年龄超过70岁不执行)并处以500元罚款。2019年,杨成杰被刑拘。2020年5月,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临高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成杰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原告5.7万元。杨成杰上诉后,2021年3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杨成杰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原告5.7万元,罪名维持故意伤害罪不变。

  2022年6月,海南二中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决定。该案再审期间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2023年4月19日,临高县法院裁定,准许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最新判决: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2023年5月19日,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检方经依法审查:被不起诉人杨成杰与被害人杨某全曾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2017年8月31日14时许,杨某全酒后骑车载其女儿杨某丽来到临城镇德老村委会得位村杨成杰家附近时,停车捡起石头打砸杨成杰家厨房。杨成杰孙子杨某冰出门查看,杨某全拿着石头追赶杨某冰。

  杨成杰闻讯后持钩刀追出门去赶杨某全,杨成杰追至其家门口附近一小竹林处时看到杨某全正用双手掐着杨某冰的脖子,杨成杰叫杨某全松手,但杨某全不肯松开手,杨成杰便持刀上前砍杨某全,杨某全被砍了一刀后就放开杨某冰,杨成杰再砍杨某全几刀后,杨某全就倒在地上。杨某全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杨某全全身多处受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受访者供图

  据此,临高县检察院对该不起诉决定作出说明。检方指出,杨成杰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杨成杰的孙子杨某冰时年仅九岁,杨某全的行为对杨某冰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现实危险且情势紧迫。

  从不法侵害的持续状态看,杨成杰砍击第一刀后,尽管杨某全松开掐住杨某冰脖子的手,但立足于杨成杰当时所处具体情境和恐慌、紧张的心理,认为杨某全的不法侵害仍有继续进行的可能符合当时境况,为防止不法侵害人的继续侵害,其继续持刀砍击杨某全,符合一般人的心理和行为反应。

  检方还表示,杨成杰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该案证据看,杨成杰对杨某全进行了制止,但杨某全拒不松手,杨成杰才持刀砍击杨某全,且砍击的是杨某全的四肢,并未针对要害部位,可见杨成杰的反击行为具有一定的节制,尽管造成杨某全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但没有造成重伤后果或其他重大损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成杰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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