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23-06-14
交通事故受害方不签谅解书是其合法权益,不得被侵犯,如果受到保险公司或责任方的威胁或恐吓,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受害方在事故发生后,有权依法要求得到赔偿,签订和解协议以及谅解书等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在签订谅解书前,受害方有权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争取最大限度的赔偿。一些保险公司或责任方可能会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受害方签署谅解书,从而减少赔偿金额或完全免责。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受害方不应屈服于压力,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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