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案件,该案被告人运输、销售所谓“生物燃料”,被判处三年六个月,并处50万元。
“这种‘生物燃料’比液化气便宜,使用也很方便,平均下来才一升才3元……”,启东男子郭某为了赚钱,从2016年6月开始向启东市区内多家饭店销售这种“生物燃料”。郭某为饭店安装好使用设备,并且会开着自己的面包车为饭店运送。短短五年时间,郭某通过经营该“生物燃料”,销售金额高达168余万元,非法获利48万余元。
郭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其在私自搭建的彩钢仓库里存放有1.4万余升未销售的“生物燃料”。经鉴定,该“生物燃料”的醇定性为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该类化学品不管是运输、存放、售卖都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原来,郭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进危险化学品甲醇,储存在自己私自搭建的彩钢房内,用自己无运输资质的货车运送。该燃料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不当,将会给周边人民群众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综合郭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退赃情况,启东法院以判处郭某三年六个月,并处50万元。
据介绍,本案中,无论是非法经营者郭某还是饭店负责人,为了攫取更多利润铤而走险,购买来源不明的甲醇,一旦使用不当极有可能引起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给周边住宅以及群众带来灾难。该院将从严惩处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类犯罪,同时制发相关司法建议,建议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做好危险化学品排查工作,从根源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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